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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公職社會工作師

科目: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一、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受到意識形態的影響,試說明及比較左派、右派與第三條路在社會福利政策的主張。又檢視我國現今社會福利政策。你/妳覺得是何種意識型態在主導?為什麼?請一併說明之。

【擬答】

(一)比較左派、右派與第三條路在社會福利政策的主張

1.社會主義─又稱為老左派

(1)政策核心理念

對資產調查的否定:容易對服務申請者造成烙印的效果,導致較低的使用率,且貧窮線難以劃定。

對私營社會服務的否定:社會主義相信私營社會服務的擴展會使政府忽視公營服務的發展。此外,私營服務的責信度不及公營服務,過度發展可能導致社會階層化現象更加嚴重,加深社會不平等。

(2)政府扮演的角色

主張以全民式的方式推動社會福利,促進整合。

透過政策降低經濟上的不平等,建立更平均的社會。

補償弱勢族群所付出的社會成本,減少不平等。

官僚中心主義:奉行國家集體主義與中央規劃。

市場社會主義:部分企業由政府管理,部分由資本家及工人合作經營F.強調工人的參與及雙方之合作模式。

2.中間改革路線─又稱為第三條路

(1)政策核心理念

積極性福利:鼓勵福利接受者放棄援助,重新投入工作。以人力資本、社會投資的原則發展社會福利。

包容性平等:反對經濟結果的不平等及認同資源再分配的必要性,致力避免社會排除現象之發生。

(2)政府扮演的角色

社會投資型國家:政府運用政策製造更多的職位,以紓緩失業的問題,例如:大型工程,老人住宅業。

新型混合經濟:重視私人企業在社會的位置,政府與私人企業間充分合作,善用私人企業的優點。

3.資本主義

(1)政策核心理念

提倡個人及家庭責任:認為社會問題,例如:貧窮、失業及單親家庭,都應由個人負責任。

反對以中央化組織推行福利政策:福利國家的人為制度只會對市場運作完美的制度造成破壞。

(2)政府扮演的角色

小政府和不干預:政府創造法律架構,使自由市場有效運作,只在市場失靈時介入彌補自由市場之不足。

國家福利民營化:反對為人民提供全面性的服務,主張政府與其他福利提供者在自由市場共同競爭。

 

(二)我國現今社會福利政策較屬第三路線主導,主要是第三個黃金十年之後通過許多公平正義之法令規範

1.就業安全:如就業保險、大量解僱勞工保護、原住民就業保障、兩性工平等法通過。一方面回應女性與勞動議題的重視,另一方面也呈現執政黨對失業狀況的回應。

2.老年經濟安全:通過國民年金法。

3.性別平等:制定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修訂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與家庭政策。


二、社會工作者為社會福利政策的主要執行者。試舉實例說明在執行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並由此探討提出社會福利政策執行成功所需具備的要件。

【擬答】

(一)社會福利政策執行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

1.低收入戶、弱勢團體或遇上意外而遭遇財困境,政府雖設有社會救助等機制協助,由於濟助方式無法達到周全,尤其產生不少難獲接濟的邊緣戶。

2.有人士到公所表明捐款拒納入公庫,遇上有困難者直接付給,事後祗通知捐款者即可,但審計科室卻不許有這種額外款項,一經查獲必會糾正,讓承辦社工人員感到困惑。

 

(二)社會福利政策執行成功所需具備的要件

1.政策制定時應蒐集執行者意見:避免制定者的想像與執行者的實務產生落差,透過地方政府意見彙整後,思索政策制定後執行層面。

2.政策執行後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適時修正政策內涵,經過彈性修改以利執行。

3.政策正式上路前應有試辦階段:以確切了解正式執行後的問題,可以在正式實行時前修正內涵。


三、現今對貧窮的概念已由「絕對貧窮」到「相對貧窮」,由「消極安貧」到「積極脫貧」。這些概念的意義與內涵為何?又我國社會救助法中關於相對貧窮及積極脫貧有何規定?請一併說明之。

【擬答】

(一)絕對貧窮

1.意義:強調基本生活的滿足,指以固定的概念所定義的低實質所得水準,如維持生計所需來界定貧窮。

2.內涵:如預算標準法,一張生活必需清單來決定窮人。

 

(二)相對貧窮

1.意義:

2.內涵:1960年代末期,一些學者開始以生活方式的差異為界定相對貧窮的標準,這種方法所採用的不是住戶收入或支出等單一項目指標,而是一連串有關生活方式的問題。Townsend(1979)首先建立60個生活方式的指標,並根據其中12個指標完成剝奪指數。接著,他將實證研究的剝奪指數與所得相連結,發現有貧窮門檻的存在。

3.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

(1)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2)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

(3)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三)消極安貧

1.意義:照顧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及遭受緊急患難或非常災害者之生活;主要是提供低收入戶最低生活水準,強調安於貧窮,保障生存權。

2.內涵:依本社會救助法規定,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此即劣等待遇原則。

 

(四)積極脫貧

1.意義及內涵:協助其自立,為政府實施社會安全的過程或手段,以便協助接受幫助者能夠自力更生。

2.社會救助第15-1條規定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2)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就業保險」相較「失業保險」在意義上有何不同?又我國就業保險法中,關於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及給付種類有何規定,以對抗工作反誘因?

【擬答】

(一)就業保險較失業保險範圍廣泛:就業保險不僅指失業保險,範圍擴及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二)失業給付

1.請領條件: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2.給付種類

(1)失業給付。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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