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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科    目:審計學

一、查核人員查核財務報表時,需考量受查者是否遵循法令與因舞弊而導致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等狀況。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評估可能存有未遵循法令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可能影響時,查核人員應考量之項目為何?(9分)

(二)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可能係導因於舞弊或錯誤。請問:造成舞弊發生之因素為何?(9分)

(三)查核人員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整體並無因舞弊或錯誤所導致之重大不實表達;但查核人員雖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仍無法絕對確信必能發現財務報表的重大不實表達之原因為何?(12分)

【擬答】:

(一)依審計公報第29號,第21規定,查核人員於評估可能存有之未遵循法令事項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時,應考量:

1.可能發生之財務影響,例如:罰金、罰鍰、損害賠償、財產沒入、強制停業及訴訟等。

2.可能發生之財務影響是否應加揭露。

3.可能發生之財務影響是否影響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依審計公報第43號,第12條規定,造成舞弊發生之因素如下:

1.誘因或壓力:個人挪用資產之誘因可能因收入無法滿足生活上之奢求,而財務報導舞弊之誘因可能來自企業內部或外部對管理階層達成預計盈餘目標之壓力,尤其是在無法達成財務目標對其有重大影響之情況。

2.機會:當某人受到信任或知悉內部控制所存在之缺失等,而相信其可踰越控制時,即可能發生財務報導舞弊或挪用資產。

3.態度或行為合理化:個人偏差之態度、人格特質或道德觀可能使其做出舞弊之行為,並將其行為合理化。即使誠實之人在壓力過大情況下,亦可能做出舞弊行為。

(三)依審計公報第43號,第21條規定,查核人員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整體並無因舞弊或錯誤所導致之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雖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但基於下列原因仍無法絕對確信必能發現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

1.查核工作需要依賴專業判斷。

2.查核工作係以抽查方式實施。

3.受查者內部控制受先天限制。4.查核人員所取得之大部分查核證據,其性質通常僅具說服力,而不具結論性。


二、請依據審計準則公報,回答下列問題:

(一)承辦查核案件應設置工作底稿。查核報告日後,如發生查核人員須增加查核程序或達成新查核結論之特殊情況,查核人員應記錄的事項為何?(9分)

(二)會計師決定是否採用專家報告時,應考慮的事項為何?(9分)

(三)何謂:「財務報表核准日」(Dateofapprovalofthefinancialstatements)、「集團財務報表」(Groupfinancialstatements)與「偵查風險」(Detectionrisk)?(12分)

【擬答】:

(一)依審計公報第45號,第12條規定,查核報告日後,如發生查核人員須增加查核程序或達成新查核結論之特殊情況,查核人員應記錄下列事項:

1.所發生之情況。

2.新增之查核程序、取得之查核證據、達成之查核結論及對查核報告之影響。

3.執行及複核之人員及日期。

(二)依審計公報第20號,第6條規定,會計師決定是否採用專家報告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1.受查項目對財務報表整體之影響程度。

2.受查項目之性質、複雜程度及其發生錯誤之可能性。

3.與受查項目有關而可資利用之其他查核證據。

(三)

1.財務報表核准日:依審計公報第55號,第4定,本公報用語之定義如下:

(1)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財務報表所涵蓋最近期間之結束日。

(2)財務報表核准日:財務報表(包含相關附註)均已編製且有權通過財務報表者(單位或個人)聲明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之日期。

(3)查核報告日: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中載明之日期。

(4)財務報表發布日:查核報告及經查核之財務報表提供予第三者之日期。

(5)期後事項: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至查核報告日間發生之事項及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始獲悉之事實。

2.集團財務報表:依審計公報第54號,第9條規定,本公報用語之定義如下:

(1)組成個體:係一企業或一營業活動,且集團或組成個體之管理階層為其編製之財務資訊應包含於集團財務報表。

(2)集團:財務資訊包含於集團財務報表之所有組成個體。集團應有二個以上之組成個體。

(3)集團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包含二個以上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者。「集團財務報表」亦包括彙總無母公司但處於共同控制下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之結合財務報表。

(4)集團查核:對集團財務報表所執行之查核。

(5)集團查核意見:對集團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查核意見。

(6)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內負責及執行集團查核案件,且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之會計師。

(7)集團查核團隊:係指會計師(包括集團主辦會計師)及職員,該等人員負責訂定整體集團查核策略、與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溝通、執行與合併流程有關之查核工作及評估查核證據所得出之結論,以作為形成集團查核意見之基礎。

(8)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係指對組成個體財務資訊所執行之工作將作為集團查核之查核證據之查核人員。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可能係集團主辦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其他查核人員、聯盟事務所或其他事務所。

(9)集團管理階層:負責編製集團財務報表之管理階層。

(10)組成個體管理階層:負責編製組成個體財務資訊之管理階層。

3.偵查風險:依審計公報第51號,第8條規定,本公報用語之定義如下:

(1)執行重大性:查核人員所設定低於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單一或多個金額,使未更正及未偵出不實表達之彙總數超過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可能性降低至一適當水準。執行重大性於某些情況下亦指查核人員所設定低於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重大性之單一或多個金額。

(2)查核風險:查核風險係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查核報告之風險。查核風險受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偵查風險之影響。

(3)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財務報表於查核前即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由下列二個組成要素構成:固有風險:在考量相關內部控制前,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個別項目聲明可能存在不實表達且該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為重大之風險。控制風險: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可能發生不實表達且該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為重大,但未能透過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及時預防或偵出並改正之風險。

(4)偵查風險:查核人員為降低查核風險至可接受之水準而執行查核程序,惟未能偵出已存在且可能重大之不實表達之風險。


三、查核人員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查核人員對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如該項存貨金額占流動資產或總資產之比例甚高,則應視實際情況實施查核,其可能的查核程序為何?(12分)

(二)查核人員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於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時,須考量的因素為何?(9分)

【擬答】:

(一)依審計公報第9號,第12條規定,查核人員對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如該項存貨金額佔流動資產或總資產之比例甚高,則應視實際情況,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查核程序:

1.調查受查者選任保管人之經過及其對保管人工作績效之評估。

2.取得保管人之會計師對有關保管品內部控制之評估報告。

3.觀察存貨之盤點。

4.如該項存貨已作質,應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二)依審計公報第50號,第22條規定,查核人員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時,須考量:

1.重大性標準。

2.欲達成之確信程度。

3.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該項不實表達或與其他–8–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不實表達。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風險愈高,愈須取得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因此,當所評估風險增加時,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應予降低,以取得具說服力之證據。協助作成整體結論之分析性程序(相關條文:第6條)


四、查核人員設計控制測試及細項測試時,應決定選取受測項目之方法,以有效達成查核程序之目的。查核人員選取受測項目之方法包括:選取全部項目、選取特定項目、審計抽樣。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一)查核人員可能認為檢查某交易類別或科目餘額之母體(或母體內某一分層)全部項目最為適當。請問:可能適合檢查全部項目之情況有那些?(9分)

(二)正金會計師查核外雙溪公司,有關母體推估之狀況如下:

1.該公司應收帳款帳列金額合計為$23,437,500,共有12,500戶;會計師依其專業判斷,抽查625戶,樣本查核值為$1,187,500,其帳列值為$1,250,000。請問:會計師依「比率推估法」(RatioEstimation)推估母體之金額為多少?(5分)

2.該公司應付帳款帳列金額合計為$45,000,000,由36,000個明細帳戶所組成;會計師依其專業判斷,選出1,800個明細帳戶進行查核,總查核值為$2,250,000,該樣本項目總帳面值加總數為$2,185,200。請問:會計師依「差額估計法」(DifferenceEstimation)推估母體之金額為多少?(5分)

【擬答】:

(一)依審計公報第53號,第63條規定,查核人員可能認為檢查某交易類別或科目餘額之母體(或母體內某一分層)全部項目最為適當。對控制測試而言,針對全部項目進行檢查可能較不可行;惟對細項測試則較常見。可能適合檢查全部項目之情況例舉如下:

1.母體由少數大額項目所構成。

2.存有顯著風險且其他方法無法提供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3.資訊系統自動執行之計算或其他程序,因具重複性質而符合成本效益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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