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內容僅供參考,正確解答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台北保成祝您金榜題名 =

類科:法制

科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其原因為何?又其與同法第21條「法規之廢止」有何不同?請分別加以說明。(25分)

【擬答】:

(一)法規暫停適用之原因:

法律缺乏實效性之因素甚多,倘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致法律一時不能適用而失其實效者,固可依法定之方式予以宣告廢止,而終止其形式與實質之效力。惟基於法律制定往往曠日費時,一旦國家恢復常態,勢將面臨舊法已廢,新法尚待制定之窘困的考慮;法律如因特殊之原因致暫時失其效力者,則採用暫停適用之方式,俾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即可恢復適用。因此,民國五十九年制定中央法規標準法時,特於第19條明定:「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使法律更得隨國家或社會情勢之轉變而應付裕如。現暫停適用及停止適用之法律,即係此法制定後,提案送請立法院議決並經總公布者。

 

(二)與「法規之廢止」之不同:
法律長久期間未具實效,無法適應當前需要,除依法予以修正或暫停適用外,自可加以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1.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2.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3.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4.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之規定,我國法律廢止之原因,約可分為(1)機關裁併,(2)業務執行完畢,(3)情勢變遷,(4)有關法律之廢止或修正,(5)新法公布施行五種。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除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外,餘均可提出廢止案。

 

【參考文獻】

羅傳賢,立法學實用辭典,2014年9月三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263至264。


二、最近有關憲法修正問題,朝野上下討論熱烈。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提出。試問立法院如何提出憲法修正案?其在立法院審議之程序有無規定?試申述之。(25分)

【擬答】: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之提案程序及審議程序分述如下:

(一)提案程序: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二)審議程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4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174條第2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準此,憲法修正案之審議程序應準用法律案之三讀會程序。惟在審議程序上,須注意不得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文所指「公開透明原則」,亦即於議決憲法修正案之讀會時,須採記名表決方式。


三、立法程序中二讀會最為重要,決定法案的形式與實質內容,要言之,二讀會之程序包括:(一)廣泛討論(二)逐條討論(三)重付審查或撤銷,請加以說明。(25分)

【擬答】:

(一)廣泛討論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1項規定,第二讀會係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又依該條第3項規定,二讀時,得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之對象有二:一為各委員會之審查意見,二為原案要旨。由於該項前段規定「得」先作廣泛討論,可知廣泛討論並非必要程序;議案討論時,亦可不經廣泛討論。衡酌實例,法案如僅一條或少數條文時,在實務上,往往省略廣泛討論,逕行逐條討論。

 

(二)逐條討論

議案經院會廣泛討論後,即進行逐條討論。逐條討論時,得提出修正動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1條之規定,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而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至於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述之規定。又依該規則第12條之規定,修正動議在未經議決前原動議人徵得連署或附議人之同意,得予撤回。

 

(三)重付審查或撤銷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議案在二讀會時,經表決通過,可予以重付審查或撤銷。議案經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可予以重付審查或撤銷。立法院於民國79年9月26日第一屆86會期第二次會議討論大學法修正草案時,於廣泛討論後,將該案重付教育、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即為重付審查案例。而法律案在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2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重付審查以一次為限。

 

【參考文獻】

羅傳賢,立法學實用辭典,2014年9月三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276至277。


四、一個新成立的機關組織法之起草,攸關該機關設立後之功能及其運作。試問草擬一個新成立的機關組織法時,應包括的要件為何?(25分)

【擬答】:

草擬一個新成立的機關組織法,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規定,應包括的要件如下:

(一)機關名稱。

(二)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

(三)機關隸屬關係。

(四)機關權限及職掌。

(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

(八)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

(九)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

(十)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

arrow
arrow

    保成補習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