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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地政

科目:土地政策

蕭華強 老師解題

一、今年來房地產價格高漲,富者坐擁豪宅,而一般民眾卻是購屋困難,產生嚴重的貧富差距、居住正義問題。為解決此一問題,財政部現正拋出房地合併依實價課徵交易所得稅的主張,請問其論述基礎為何?這是否可能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請評論之。

【擬答】

(一)房地合併依實價課徵交易所得稅的主張,其論述基礎:

1.落實「平均地權」:
我國憲法中規範的土地政策理念就是落實「平均地權」,而平均地權之目標與價值取向,亦正是制定與推動土地政策的基本理念。平均地權的理念是所追求的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的意旨,漲價歸公,公平正義的精神,落實於資源的配置機制上,能夠使每個人獲得土地資源及利益之機會都能均等,且能受到平等的尊重與關懷。

2.消弭「貧富差距」:
98年起國內不動產價格節節高漲,北部一戶豪宅價格動輒都上億元,但部份民眾卻因所得減少、生活困頓,挺而走險或燒炭了斷等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惡化,更顯示台灣社會落實「平均地權」之重要性。
政府在未來更應積極標榜「平均地權」作為指導土地政策之最高原則,真正落實平均地權,以圖消弭社會階級落差以及貧富差距之拉大,應讓社會進步而產生之土地增值利益,歸全民共享是土地政策所應努力的目標。

(二)社會的公平正義並不可能實現,理由如下說明:

1.部分立委及業者之阻擋修法:
財政部12月8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中提出「房地合一稅制之規劃情形」專案報告。依據財政部規劃,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出售不動產利得與一般所得將分離課徵,稅率比照薪資、股利等一般所得的課稅級距,按5%到45%分成六級累進課徵。然現場有數名立委反應,認為稅率過高,或是擔心影響房市。日前也有房仲業者、代銷業者公開表示反對。對於立委及業者之阻擋修法,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應堅持改革,依照既定時程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以促進稅制公平與健全房市。

2.應增加持有的成本:
學者主張如果要遏止目前囤房囤地的現象,應該先將不動產持有稅的稅基以實價登錄為基礎調高,並給予自用住宅較多的優惠。如此一來,非自用不動產持有的成本增加,就可以增加持有人出售,以及囤房囤地的意願,穩定不動產市場的成交量,健全不動產市場。

3.落實「居住正義」:
所謂「居住正義」應是抑制不動產投機買賣,提升市場效率及資訊透明度,進行全面土地稅制改革、落實漲價歸公等配套措施,以保障人民之居住基本人權。
因此落實「居住正義」是政府應有的積極作為,勿讓長期以來的「住者有其屋」之迷思一再迷濛了政府的住宅政策,誤以為「住者有其屋」即為達成「居住正義」因此兩者絕對不能劃上等號。

4.惟政策常搖擺不定「租稅改革、居住正義」恐難以實現:
政府近年來每逢選舉必喊出「打房」口號,一連串有關抑制房地產市場價格之政策,企圖實現所謂「居住正義」,然觀察這些一連串政策內涵及實際效果,卻讓民眾對於政府到底「打房」是有無真正之決心,產生很大的質疑?

所以今天「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之政策是否真能正落實,尚有一段漫漫長路,同時我們也要觀察政府,究竟是要維護的是民眾的「居住正義」,抑或是團財、建商及仲介業者的「居住正義」?

 

二、何謂新古典都市地租理論?何謂新馬克斯主義的地租理論?二者之間有何主要的差異?請問新地主集團是以哪一個地租理論作為其護身符,致使土地政策淪為其獲取利益的工具?請評論之。

【擬答】

(一)新古典都市地租理論:追求個人資產利益最大化。
阿蘭索的地租模型是新古典主義地租模型中最傑出的代表,他將空間作為地租問題的一個核心進行了考慮,並首次引進了區位平衡這一新古典主義概念,同時成功地解決了都市地租計算的理論方法問題。

新古典主義地租理論,假設了下列條件:

1.一個平坦的、沒有任何地理差異的平原,土地品質處處相等,均可直接用於開發,並可在市場上進行自由貿易。

2.買賣雙方對土地市場都有充分的瞭解,賣方希望其收入最大,買方希望其願望能最大程度地得以滿足。

3.有一座單一核心的城市,城市中任何方向的交通都極為便利。假定家庭收入用於土地、通勤和其他所有商品,則家庭效用最大化。

(二)新馬克斯主義者的地租理論:建立自主性的個體,反新自由主義霸權。
新馬克思主義是與l9世紀經典馬克思主義、20世紀制度社會主義所實行的馬克思主義不同的“另類”馬克思主義。新馬克思主義是一種脫離無產階級革命實踐的文化思潮和意識形態與地租分配等,透過群眾潛在能力的覺醒,以全體人類的自我解放來做為集體實踐的基礎,所行的社會總體革命運動,所以必須從政治、文化、經濟等社會條件以及意識形態等各方面自我反省與批判,以建立自主性的個體。

新馬克思主義是當代西方一支抗衡當代新自由主義霸權,發展西方參與制民主,反抗資本壓迫的進步力量。

(三)新地主集團是以新古典都市地租理論作為其護身符:

1.「新地主集團」理論之定義:
近年來自由經濟市場中的財團,亦被稱為「新地主」;他憑藉著其擁有土地產權之雄厚資本及財力為後盾,對「政客」產生影響力,以取得左右土地政策制定之機會,方便新地主能持續在市場中獲利;新地主並同時網羅「學者」與「專家」,藉以學術客觀中立之名義,為其建構設計出「投機無罪,暴利有理」之理論及辯解。

因此在「新地主」籠絡「政客」及「學者、專家」之後,此三者即形成一牢不可破之利益共生體,謂之「新地主集團」理論。

2.「新地主集團」是以新古典都市地租理論作為其護身符:
目前房價狂飆問題再度成為社會民怨之首,因為相關土地政策之制定被批判過度親財團,淪為政治權利者(政黨或技術官僚)與經濟權力者(新地主階級、地方派系與企業財團)所掌控,則土地問題之界定也當然是由他們來定義,他們定義出有利於自己利益之土地問題(未必真實呈現土地問題),例如,以增加都市土地供給為名,政府配合大量標售公有土地、大力推動區段徵收、推出合宜住宅建商參與分配以及稅制改革牛步化等政策及現象,據此制定出「如此完美、適當之土地政策」來回應社會的期盼。

想當然,這樣之土地政策,最後僅是對新地主集團極為有利的。「新地主集團」,根本是在追求個人資產利益最大化,因為「新地主集團」是以新古典都市地租理論作為其護身符。

 

三、公共政策研究可以分為政策分析及政策倡導二大類別,請問其各自意涵為何?其背後的方法論基礎各自為何?請論述之。

【擬答】

(一)公共政策研究可以為政策分析及政策倡導二大類別,其各自意涵:

1.政策分析之意涵:
政策分析,係指對政策可能的各種變通方案進行系統的研究,並對每一方案就其利弊,作綜合分析,以供決策者參考。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公共問題日益複雜,政策制定者在面對這些問題時,需要有更多的資料充分的理由與證據,來增進決策能力,因此政策分析乃應運而生。

2.政策倡導之意涵:
政策倡導(policy advocacy ):政策分析者提出特定政策方案,透過向個人或是團體向社會大眾或是政策制訂者推銷政策的一系列活動,例如,說明會、媒體廣告...等等。簡單的說政策倡導,就是將行銷的觀念導入公共政策規劃與執行的過程中,有利於政策的形成與執行。

(二)各自背後的方法理論基礎:

1.政策分析之理論基礎:

(1)政策分析之特性:

(A)政策分析具整合性與科技性:

政策分析時,應廣泛採用各種相關學科的知識與技巧及充充沛的資訊,加以綜合判斷。  

(B)政策分析具預期性:

政策分析必須導引決策者,對未來欲處理之問題作出決定。 

(C)政策分析具決定性:

政策分析所面臨的並非抽象或哲學性問題,而是真實的、必須解決公共問題的,應為決策者提供多項可選擇的方案及分析。 

(D)政策分析具服務性:

政策分析是對社會各類團體的需求、政黨的訴求等,具有服務的功能。  

(2)政策分析的要素:

(A)界定問題:

將所擬解決的公共問題轉變成分析者問題,也就是用精確的辭彙描述及界定問題,以利分析。 

(B)建立分析標準:

應用確定清晰的價值標準來比較各政策結果,包含公平或成本效益等分析。

(C)政策方案之擇定:

政策分析要就各方案可能的結果進行預測分析,再據以選擇合適之方案。 

(D)政策之可行性:

選擇政策方案時,政策能否付諸實施是重要的基礎,要重視當時的政治環境以及社會輿論、民眾反映以利政策之可行性。

2.政策倡導之理論基礎:

(1)任何公共政策均需要倡導行銷:

政府的目標是提供滿意服務給予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公共政策即是所要倡導行銷的產品,而這個與營利組織追求的目標是一致的,公共組織的政策

也適用於行銷的概念。因此任何公共政策均需要倡導行銷。

(2)藉由政策倡導了解民眾之需求:

政策行銷人員一方面扮演「倡導型角色」,將政策實質內涵傳達給標的群體,或是政策利害關係人,另一方面,則透過「政策倡導」機制與利害關

係人進行「政策對話」,以使雙方得以理解彼此之意向與需求,以便修正、調整政策。

(3)重視公民價值:

若要建構「顧客導向」的公共組織,必須將所產出的政策是能服務民眾,而服務的提供則是以「公民價值」為圭臬。

(4)建立公民參與機制:

由於民主思潮的推動及公民意識的提高,政府部門開始積極將民眾之參與和社會公益納入公共政策的規劃與評估過程中。不再視民眾為政策之受影

響的團體,而是擁有選擇權的顧客。

(5)提升政策品質:

政策行銷可以提升公共服務的競爭力,經由競爭產生不同選擇,競爭使政府部門發揮效率最佳策略。並透過行銷的方式予以商品化,使其更能吸引

民眾的購買與採納。

 

四、眾所皆知,我國地方政府財政非常吃緊,試問區段徵收是否可作為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問題的手段?並請由此來評論區段徵收制度。

【擬答】

(一)區段徵收絕不可作為,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問題的手段:

1.目前政府財政窘困,但主政者卻不敢對財團、科技產業及富有階級增稅課取資本利得,循正途予以解決;反而是對弱勢農民及農地下手,經由土地徵收及都市計畫變更手段,不斷將農地轉變為市地。 

2.由此,地方政府可無償取得許多可建築用地、增加許多土地稅收,地方首長並可博得建設的美名;因此,許多地方政府皆樂此不疲(如苗栗縣及新竹縣),不斷提出以土地徵收為本質的土地開發案件。但是,這樣的作法卻是剝奪了社會弱勢的基本人權及財產權,進而墊高了產業及民眾取得土地之成本與代價,純然是劫貧濟富,違背公平正義。

(二)應儘早廢止,現行區段徵收制度,理由如下:

1.區段徵收所開發之區位、數量若規劃不當造成供過於求,致使其土地資源釋出並未能達成挹注地方財源之政策目的。

2.區段徵收之範圍及區位之勘選,大抵都是在農業用地實施,因被擁有權力者選中,常破壞農業用地及其生產設施,區位勘選不當更造成蛙躍發展現象及開發後土地閒置之情況,造成公共設施提供不經濟。

3.標售土地引發市場投機炒作,據以往經驗公地標售價格公開,近鄰地區內之私有土地地主,常藉由高價搶標公有其他土地產生所謂地價波動效應,來炒作自己近鄰地區內之土地,因此公地標售資訊公開效果,更助長了市場炒作投機之風潮。

4.公地標售取得後移轉時,其原地價採標售價格認定之規定,造成多年間內課徵不到增值稅,而形成土地漲價歸私。

5.區段徵收過度開發致使政府提供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效能降低,反而拖垮地方政府之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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