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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
科目:民法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已歷經3年,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惟實際上,由於乙沒有使用土地的需要或計畫,以致該筆土地3年來一直由甲占有使用。嗣後,甲、乙二人因細故發生爭吵,乙不甘土地3年來由甲占有使用,乃請求甲支付一筆使用土地的費用或賠償金。針對乙的請求,甲提出二項抗辯;第一,乙明知其占有使用該筆土地,均未提出異議,顯見乙默認甲有權占有使用土地;第二,其占有使用土地,既未破壞土地原狀,亦不影響土地使用或交易價值,而且乙自已沒有使用土地的需要或計畫,根本無所謂損害可言。試問:乙的請求,有無理由?(25分) |
【擬答】
(一)乙明知其占有使用該筆土地,均未提出異議,不應當然認為乙默認甲有權占有使用土地
1.查,共有物之協議分割,固須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而此項協議,固然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苟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方法)為事前之同意或事後之承認者,均可認有協議分割之效力。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民事裁判可稽。
2.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此亦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民事判例可查。
3.依題意,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已歷經3年,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惟實際上,由於乙沒有使用土地的需要或計畫,以致該筆土地3年來一直由甲占有使用。足見,乙對於甲違反占用乙事,僅是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4.小結:甲主張乙明知其占有使用該筆土地,均未提出異議,顯見乙默認甲有權占有使用土地,於法不合。
(二)甲主張其占有使用土地,既未破壞土地原狀,亦不影響土地使用或交易價值,而且乙自已沒有使用土地的需要或計畫,概本無所謂損害可言,於法不合
1.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此有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民事判例。
2.又,不當得利,重在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與侵權行為著重於受害人受有損害不同。換言之,受有利益之人,其所受利益,依法應歸屬於他人享有,縱該他人並無使用之計劃,仍難謂無受有不當利益。故本題,甲主張其占有使用土地,既未破壞土地原狀,亦不影響土地使用或交易價值,而且乙自已沒有使用土地的需要或計畫,概本無所謂損害可言,於法不合
(三)小結:乙不甘土地3年來由甲占有使用,乃請求甲支付一筆使用土地的費用或賠償金,其請求有理由。
二、甲為乙之繼承人,乙生前留有單獨所有權之土地一筆A,另有與他人共有之土地B,因B土地共有關係複雜屢生糾紛,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對B土地之繼承權拋棄,但表明承認對A土地之繼承權,並通知其他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試問:甲是否生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效力?(25分) |
【擬答】
(一)民法第 1174 條第1項固然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然有疑問者係,對於繼承權若為一部之拋棄,其效力如何?對此,或有認為繼承權一部之拋棄符合社會民間之需要,應為法之所許云云,然管見以為,繼承之拋棄,係指繼承人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即否認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之行為。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性質不同。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為繼承性質所不許,不生拋棄之效力。
(二)對此,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448號民事判例亦採否定說並認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固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惟此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即不生拋棄之效力,上訴人雖主張繼承權一部之拋棄符合社會民間之需要,應為法之所許云云,其見解無可採取。
(三)本題,甲為乙之繼承人,乙生前留有單獨所有權之土地一筆A,另有與他人共有之土地B,因B土地共有關系複雜屢生糾紛,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對B土地之繼承權拋棄,但表明承認對A土地之繼承權,並通知其他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核甲所為之拋棄,係屬繼承權之一部拋棄,依前開說明,如為一部拋棄,即不生拋棄之效力,故甲之行為不生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效力。
乙、測驗部分:(50 分)
(D) |
1. |
有關監護之宣告,你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下列有關其聲請之敘述何者正確? (B)未設籍於同一住所之五親等親屬可以聲請 (D)社會褔利機構可以聲請 |
(C) |
2. |
甲受主債務人乙之詐騙,與乙之債權人丙締結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B) |
3. |
城城於美美生日當天贈送她1份禮物,美美收到後,打開禮物,內有1台CD隨身聽及3張CD。請問城城之贈送及交付的舉動有幾個負擔行為,幾個處分行為? |
(B) |
4. |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其財產返還的情形為何? |
(D) |
5. |
善意相對人對於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
(A) |
6. |
甲書面授權乙用甲之名義,以新臺幣100萬元出售其所有1部車,但甲隨之又以口頭指示乙要賣新臺幣120萬元,結果丙見該書面授權,既以新臺幣100萬元表示購買該車。請問此一汽車買賣之效力是: |
(C) |
7. |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毀損、滅失致不能返還時,民法所定之法律效果為何? |
(B) |
8. |
耕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在下列何情況下,出租人不得止契約? |
(B) |
9. |
甲欠乙租金5萬元,丙為甲清償之。其後發現,甲早已清償完畢。丙如何請求返還該5萬元? |
(B) |
10. |
物品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應負之責任,係屬何種責任? |
(A) |
11. |
下列何種事由,非人事保證契約關係消滅事由? |
(A) |
12. |
銀行對憑真正存款簿及真正印章之冒領人為清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B) |
13. |
甲、乙、丙三人共有座落於高雄之土地,出租於丁,月租金60萬元,丁因周轉困難,遲未給付。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丁支付60萬元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D) |
14. |
甲之手機遺落在乙住處沙發墊下,經乙發現後通知甲,甲、乙間有何法律關係發生? |
(D) |
15. |
下列何者不屬於所有權之積極權能? |
(D) |
16. |
地上權人的工作物為建築物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期限內,延長地上權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時,土地所有人不必對地上權人補償 (C)地上權人因建築物的滅失而喪失地上權 (D)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地上權人可請求土地所有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期限內,延長地上權期間,土地所有人拒絕延長時,土地所有人即須對地上權人補償 |
(D) |
17. |
甲將A轎車設定質權於乙,供其向乙借款債權之擔保,乙將借款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請問何人得任意拋棄其權利? (C)乙得拋棄其質權 (D)丙得拋棄其質權 |
(A) |
18. |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之第1、2、3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同下)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擔保之抵押權,乙將第1優先次序讓與丁,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則丁應受分配之金額為: |
(D) |
19. |
夫妻約定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下列何者不屬於此處之勞力所得? |
(C) |
20. |
未成年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監護人應負無過失責任。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D)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損害發生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
21. |
甲、乙結婚,甲、乙各有自己的工作且工作順利,約定分別財產為夫妻財產制,婚後育有一子A,後來因甲外遇,乙欲與甲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最為完整正確? (A)乙得以甲與人通姦之事由,聲請法院為裁判離婚,並請求甲給付贍養費 (B)乙得以甲與人通姦之事由,聲請法院為裁判離婚,並請求對甲財產為剩餘財產之分配,以及聲請法院裁定乙可以單獨行使對A的親權 (C)乙與甲可以兩願離婚,並協議由乙一方單獨行使對A的親權,甲固定對A給付一定的生活扶養費 (D)因為甲外遇有過失,所以乙對甲可以請求贍養費之給付,至於對A的親權行使,若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法院酌定之 |
(C) |
22. |
甲男於民國90年間與乙女結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然生有一子丁,而未與甲共同生活,至91年間,甲復與丙女結婚,並已辦妥結婚登記,生有一女戊,且均共同生活。嗣甲於98年10月死亡,則甲之繼承人為何人? |
(D) |
23. |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下列有關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B) |
24. |
甲、乙兩願離婚並辦理登記後,甲於民國96年5月30日與善意之丙結婚。惟兩願離婚證人欠缺證人能力為甲、乙所不知。請問甲與乙、丙間之關係為何? |
(B) |
25. |
A男與B女訂定婚約,雙方約定1年後結婚。但A男認識C女之後,1個月內便跟C女結婚。請問A與B間的關係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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