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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社會行政

科目: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一、何謂「社會救助政策」?從我國現行「社會救助法」的內容來看,主要落實在那些社會救助政策價值?就回應我國社會需求而言,我國現行「社會救助法」的優、缺點為何?(25)

【擬答】:

(一)社會救助政策:3-10壹一(3行)

(二)社會救助政策價值:

1.3-10壹一(三)

2.3-10壹一(三)

(三)社會救助法的優點

1.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為協助因工作能力、家庭財產或扶養親屬等要件而不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所得人口維持生計,爰將其納入社會救助對象。

2.重新調整貧窮線:貧窮線改以「該地區平均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為準,且明定不可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70%,又為維持穩定,貧窮線會隨最低生活費變動而調整。

3.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新法家庭應計算人口排除「兄弟姊妹」、「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及「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4.新增責任通報制:為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確保低收入家庭能充分瞭解社會救助措施及獲得救助機會,明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口、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5.強化就業、鼓勵脫貧:穩定工作乃脫貧之要件,為鼓勵弱勢人口參與就業,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有工作能力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其他補助,且為強化其工作誘因,明定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但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6.鼓勵「低收入戶」參加脫貧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貧措施。並明定參與脫貧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

7.定期辦理低收入戶調查及訪視:為使社會救助資源有效運用,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訪視,以適時提供輔導、協助,且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主管機關也須對停止扶助者主動評估其需求,提供相關福利資訊、協助申請相關補助。

8.促進弱勢人口社會參與: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或社區活動,避免社會排除。

9.提供低收入戶住宅補貼:為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優先入住政府興辦之住宅或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10.增加扶助內容: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雜費;中央主管機關於國內發生重大經濟變化時,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增加協助急難救助之情形。

(四)社會救助法的缺點

1.最低生活費用:

(1)未考慮區域內的差異:目前最低生活費用的界定雖避免了極端值,但區域內差異問題仍未解決。

(2)未考量人口中的特殊需求:現今最低生活費用的計算僅考量申請對象的一般需求,對於人口中因其特性所衍生出來的特殊需求並未納入考量,而是以進入低收入戶門檻後以加成給付的方式納入考量。此種作法導致有特殊需求者因其特殊需求在事先不予計算,因而可能成為棄卻人口,無法進入救助名單的不公平情事。

(3)最低生活費用判準與適用問題:
我國目前的社會救助對象,一方面是採取非分類原則,凡是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的家戶均可申請,但一方面又針對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有所謂分類救助,在界定此分類救助時,有以最低生活費用一
五倍以下認定,有以二倍以下認定。此種標準的不一致,一方面形成救助對象類別的複雜,另一方面,也降低最低生活費用成為判準的功能。如低收家庭與特殊境遇家庭。

(4)新法增訂中低收入戶之標準,捨棄以往3至4種中低收入定義作法,是否真能有效整合資源。

2.扶養責任方面:

(1)子女扶養責任甚難確實執行:子女的資源依法規必須與父母合併申報,但是子女分戶後很難查定,以致有子女逃避責任的情事。此外,合併計算會形成服務的困難,因為有需求的父母可能因資源合併計算後,無法合於資格。

(2)兒子與女兒在扶養責任上的不公平:社會救助法中規定女兒出嫁無扶養能力,可免列計,此種作法一方面規避了女兒的責任,一方面也造成對兒子的不公平,也就是取決子女是否計算資源的,並非是能力,而是性別。

(3)執行上出現諸多其他的困擾:婦女喪偶或離婚後返回父母家居住,依據法規必須要與父母合併計算,因而不符合資格,形成與父母居住要受到懲罰的現象。成年之身心障礙者,其無工作能力,若申請低收入戶必須要與父母合併申報,而這又涉及兄弟姊妹之間的資源是否要合併計算的困擾。

 

二、何謂「對婦女的歧視」?就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我國採行的對策為何?其執行的成效為何?(25)

【擬答】:

(一)對婦女的歧視:係指婦女在政治、社會、經濟、就業、文化、教育、健康、法律、家庭、人身安全等領域,遭受與男性不平等對待。

(二)我國採行的對策:總統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為落實推動CEDAW,立法院100年5月20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總統於6月8日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並制定「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三)執行的成效

1.衛生福利部為改善國內新生兒性別比例失衡問題,建立出生性別比監測機制,將「出生性別比之監測及記錄」納入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規範之審查項目,103年1至8月出生性別比為1.069,較102年底下降0.8%,已接近自然出生性別比(1.06);教育部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家庭教育融入性別平等議題培力計畫,避免複製性別刻板化的教養態度,103年1至6月計辦理151場次,2萬2,640人次參加。

2.衛生福利部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補助全國各鄉鎮推動0至2歲親職教育課程,課程內容融入性別平權概念,課程設計平衡男女照顧角色,不侷限於單一性別,平衡家庭角色,加強男女共同家庭責任等觀念,提供家長性別平等觀念,102年總計3萬7,994人次參與,另並設置親職教育及家庭教育網站,供民眾查詢相關教養知識;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至今亦屆滿一週年,接受民眾申訴的案件數為16,574件,透過積極裁罰及移除網路色情,有助於保護女孩及防護兒少網路安全;文化部為改善媒體與傳統禮俗對於女孩的歧視,今年出版「重要民俗導覽系列叢書」傳遞性別平等之民俗文化觀念;內政部並編撰具性別平等精神之「現代國民婚禮」專書,預定今年底出版

 

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有「比例進用原則」之規定,何謂「比例進用原則」?該「比例進用原則」之規定是否符合「社會平等原則」,請加以申論。(25)

【擬答】:

(一)比例進用原則

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1)約僱人員。

(2)駐衛警察。

(3)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4)收費管理員。

(5)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2.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1)約僱人員。

(2)駐衛警察。

(3)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4)收費管理員。

(5)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二)「比例進用原則」之規定是否符合「社會平等原則」
比例進用原則係屬比例平等的概念,透過比例進用原則,可以讓原住民在就業弱勢情境下得到平等對待,就結果而言,就是符合社會平等原則。

 

四、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是如何界定「身心障礙者」?依該法之規定,身心障礙者所享有的權益與福利服務有那些?(25)

【擬答】:

(一)身心障礙者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5條: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二)身心障礙者所享有的權益與福利服務

1.保障經濟生活: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社會保險自行負擔的保險費補助。

(2)較為積極的方式應配合年金及財產信託制度之建立,以保障障礙者經濟安全。

2.保障就學權益:

(1)協助身心障礙者朝向「零拒絕」及「完全就學」可視為是促進身心障礙者就學的目標。

(2)政府或社會為促進並保障身心障礙者就學權益,可提供的服務包括:設置特殊教育學校或班級、就學費用的減免、提供就學獎學金、交通服務及補助身心障礙者個人必須之教育輔助器材。

3.促進就業機會:

(1)無障礙職業訓練體系:政府與社會要能建構一套無障礙職業訓練體制,以排除身心障礙者心理或實質上的障礙,進而讓他們能依其特質、興趣和性向接受支持性或個別化的職業訓練。

(2)無障礙就業服務體制:無障礙就業服務體制要能克服就業市場上的歧視,以減輕身心障礙者的心理障礙;就業服務體制也要能在專業服務的作法上有所突破,使身心障礙者能有公平的機會爭取與一般人同等的工作權。

(3)庇護工場:對於有就業潛能的輕度身心障礙者,可藉由前述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的機制促進就業,但對於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則由政府或鼓勵民間設置庇護工場,提供簡易的技能訓練,以協助其自力更生。

4.提供醫療與復健服務:身心障礙者因其障礙類別與障礙程度不一,有的可能需要適當或長期接受醫療或復健。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個人或其家庭的負擔,可提供的福利措施包括:醫療或復健費用補助、社會保險保費補助,以及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5.提供生活照顧服務:

(1)機構住宿照顧:即以安置生活自理能力與社會適應能力缺損或需要特殊設備器材協助生活,不適合獨立居住之身心障礙者住宿之場所。住宿機構可以是全日型或夜間型的。

(2)社區照顧服務:即為促使障礙者就近運用服務資源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如日間照顧、臨時托顧及短期托顧,以促使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自理及減輕照顧者負擔。

(3)居家照顧服務:針對日常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提供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及身體照顧服務。

6.增進社會參與:為提昇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活動,政府及社會可積極規劃辦理各種休閒、育樂活動,並讓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得以充分展現,對相關文化活動也應予公平參與之機會。

7.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照顧與社會參與,政府及社會應共同致力於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除積極改善各項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生活環境外,也應透過各種教育或宣導活動,增進社會對障礙者的認識與接受,以減少社會加諸在障礙者的歧視,破除障礙者的心理障礙,並共同營造一個公平與機會均等的無障礙生活環境。(引自:黃源協、蕭文高,2006:28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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