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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三等考試

類別:法制

科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一、為有效規範食品安全衛生,保障人民飲食安全與身體健康,若立法院修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中條文規定:「因本條例課處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食品安全衛生等管理事項;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財政部定之。」衛生福利部因此會同相關機關訂定「食品安全衛生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其中復有條文規定:「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食品安全衛生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如前述相關法規經立法通過,及分布施行,甲縣因此而欲為該縣之『處理食品衛生安全人員獎勵金分配」發布自治法規,其中亦擬一併包括相關執行人員對違規行為之舉發以及執行有關行政懲處與獎勵等事項。
請就上述事實為基礎,回答下列問題:
(一)此一「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抑或「自治規則」之方式為之?(15分)

(二)請分別說明若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方式制定,應分別經過何種立法程序始生效力?(20分)

附錄法條:地方制度法

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27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擬答】:

(一)此一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之方式為之:

1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2、依題旨,衛生福利部因此會同相關機關訂定「食品安全衛生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其中復有條文規定:「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食品安全衛生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甲縣自治法規,其中亦擬一併包括相關執行人員對違規行為之舉發以及執行有關行政懲處與獎勵等事項。此一自治法規之內容,涉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
應經地方立法機審議議決之預算事項、相關執行人員對違規行為之舉發等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以及執行有關行政懲處與獎勵等重要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二)以自治條例訂定之立法程序:

1、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2、依題旨,甲縣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衛生福利部等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如未規定有罰則時,應報衛生福利部等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為有效遇阻酒醉駕車,甲直轄市擬制定相關自治條例,較中央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更嚴格之規定。其中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則將較中央對於酒駕罰鍰基準為「多一倍」處罰。除此之外,亦有其他相關處罰規定,例如汽車所有人明知駕車者有飲酒,而仍將汽車借給他人而被查獲、或同車乘客(成年且有駕照)未勸阻酒駕者;及販賣酒精性飲料之特種行業或餐廳等行業,未設置代客叫車告示牌者,都將予以處罰。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就該自治條例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則將較中央對於酒駕罰鍰之基準為多一倍處罰」規定,是否有牴觸中央法律?(15分)

(二)本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時,行政院認為有若干條文違法,則行政院可為何種處置?又對直轄市之此種處置,甲直轄市對此有何法律救濟途徑?(20分)

附錄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下略)

【擬答】:

(一)甲直轄市制定之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律:

1、地方制度法第26 條第2 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依地方制度法第26 條第3 項規定:「前項罰款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2、依題旨,甲直轄市制定之自治條例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較中央對於酒駕罰鍰基準為「多一倍」處罰,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規定更為嚴格,已牴觸中央法律。

(二)行政院之處置及甲直轄市之法律救濟途徑:

1、行政院得予以函告無效

地方制度法第30 條第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同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故行政院對於甲直轄市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律之條文規定得予以函告無效。

2、甲直轄市提起依訴願法第1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

依大法官釋字553號解釋意旨「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行為,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法情事而干預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之行使,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並非行政機關相互間之意見交換或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職務上命令。上開爭議涉及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基於適法性監督之職權所為撤銷處分行為,地方自治團體對其處分不服者,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本題行政院函告甲直轄市自治條例無效,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甲直轄市提起依訴願法第1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函告處分。

 

三、為合理抑制房價,主管機關擬立法規範,對個人持有超過3戶之「自用住宅」課予較高稅賦。

(一)請對「自用住宅」做法條之「立法定義」,並說明立法理由。(15分)

(二)請說明本法可能尚應有哪些規範事項,就其中一個內容擬定具體法條,並說明其立法理由。(15分)

【擬答】:

(一)「自用住宅之立法定義及立法理由:

試擬自用住宅之立法定義如下「本法所稱自用住宅,指住宅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事。」,立法理由「參考土地法第9條及土地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明定自用住宅之立法定義。」。

(二)規範「稅率」之法條及立法理由:

茲就「稅率」試擬具體法條如下「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自用住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如納稅義務人持有自用住宅超過三戶者,按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自用住宅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立法理由「為擴大持有自用住宅戶數不同稅率的差距,爰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縮小貧富差距,爰修正原條文。」

編者按:本題並無標準答案,除測驗考生對定義性法條立法句式之瞭解外,並測驗考生對立法時事之敏銳度及參考考生之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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