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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四等考試

組:法警

  目:行政法概要

一、請說明裁量處分的意涵、裁量瑕疵的種類,以及法院對於裁量處分是否可加以審查?

【擬答】:

(一)裁量處分之意義

裁量處分是指法規規定之特定構成要件雖然存在,但行政機關仍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有權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或選擇作成不同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二)裁量瑕疵之種類

關於裁量瑕疵之種類,學理上認為有下列幾種:

1.裁量逾越

行政機關所選定之法律效果或處分相對人,已超越法律所授權之裁量範圍。

2.裁量怠惰

行政機關怠於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裁量權,其原因或係出於過失而不知有裁量權之存在,或因故意而不行使裁量權。

3.裁量濫用

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牴觸法律授權之目的,或參雜與授權意旨不相關因素之考量等;又行政裁量若違反一般之法律原則及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意旨者,例如: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亦構成裁量之濫用。

()法院對於裁量處分之審查

基於權力分立的思考,司法需依法審判,法院僅能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否合法,故司法僅能於行政有裁量瑕疵實審查違法之行政裁量。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此即說明法院僅能審查違法裁量處分。

二、請說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法律地位。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委員會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訴願,應由何機關管轄?

【擬答】: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地位

1.獨立機關之概念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規定,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依國家通訊傳播組織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依第9條規定,其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法律地位為獨立機關。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

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學理上有所爭議,茲分述如下:

1.由通傳會自設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受理

為貫徹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中,有關通傳會在行政一體原則下,仍有獨立機關地位之意旨。並從通傳會獨立機關之設置功能或目的著眼,應認現行訴願法對通傳會獨立機關之訴願案件管轄漏未規定,存在法律漏洞,並基於通傳會之獨立功能及目的,而認應由通傳會自行設立訴願委員會,受理訴願案件。

2.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因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應由行政院管轄之。

3.小結

於現行實務之運作方式,依最高行政法院97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不服通傳會之行政處分者,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時,依訴願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通傳會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三、請說明警察對於參與某一示威活動之多數人命令解散,屬於何種行為?

【擬答】:

(一)行政處分之概念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2項又規定,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關於第2項規定,學理上認為前段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後段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警察針對集會遊行民眾命解散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所謂「對人之一般處分」,係指就具體事件,雖無法一時具體確定受規範之人,但依據一般性特徵(時間空間關聯性),可逐漸確定受規範人範圍(可得特定)之行政處分。警察對群眾命解散雖無法確定受規範之人,惟於命解散之時間點,予命解散之地點,其已具備一般性特徵,此外該命解散之命令,亦符合行政機關單方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等構成行政處分之要件,故該命令解散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四、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行政規則的意涵與種類,以及行政規則生效的程序為何

【擬答】:

(一)行政規則之意涵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所謂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二)行政規則之種類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行政規則之種類有:

1.組織性及作業性之行政規則

行政機關依其內部之組織權限,而對於其機關內部之組織、秩序、管轄權限及行政行為所為之規定,主要係規範行政內部的事務。例如:各機關之辦事細則、處務規程、查核準則等等。

2.解釋性行政規則

此種行政規則係就法規範之解釋與適用為規定。法規範之適用須經解釋,但此在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卻有所困難,基層之行政人員未必能勝任。因此由上級制定解釋法規之行政規則,闡明法規之疑義。

3.裁量基準

行政機關因享有裁量權,而有多種行為選擇之可能,此時預先以行政規則規定何種情況應選擇何種法律效果,此行政規則稱為「裁量準則」。依此準則,則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之個案審查標準一致,更能提升行政機能與效率,亦可避免恣意之裁量,達到平等原則之要求。例如:財政部訂定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三)行政規則生效之程序

關於行政規則之生效程序,學理上有認應視行政規則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分:

1.組織性與作業性行政規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故組織性與作業性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始為生效。

2.解釋性行政規則與裁量基準

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與裁量基準除了要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1項之規定,應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學理上有認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若未經此程序,該行政規則無效。惟另有不同見解認為,此一發布並不構成行政規則之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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