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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社會行政
科目: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一、從「兒童福利法」(民國62年初次通過)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103年01月22日修正公布)之40多年期間,政府保障及照顧未成年者權益之努力未曾有過休怠。請就多年來法令之多次變革,敘述政府所曾努力之歷史性改革重點與針對要項(Historical change and event)。(30分)

【擬答】:

「兒童福利法」民國62年通過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103年01月22日修正公布)40多年期間的修正重點依序為:

(一)92年的重大修正:

92年5月28日制定公布全文75條;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二)100年的重大修正:

100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也由76條增列至118條,主要重點除將基本權益法制化外,另推動跨部門整合機制、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並以兒童及少年為主體,加強文化休閒、社會參與及表意權,同時回應社會需求以充實各類福利。本次修正相較於之前的修正不同點在於:

1.對於無法確認身分及國籍之兒童與少年,增訂其在國內可享受與國內兒少同等權益條文,包括健保、就學等項,以回應社會對於「不能沒有你」案件的省思。

2.健全兒少閱聽環境,加強新聞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的管理機制,增訂新聞紙不得報導事項,違反者最重可處罰50萬元;另賦予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對兒少應採取防護措施之責任,違反者最重可處罰30萬元。

3.在收出養制度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變革,為避免販嬰情事發生,未來除了一定親屬間之收養外,收出養的媒合都必需委託經許可之機構或團體代為辦理,違反者最重可處罰30萬元。且在法院認可收養前,得請收養人接受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等。

4.為減少非專業人員照顧而發生嬰幼兒意外事件發生,規定未來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才可擔任,違者,最重得處以3萬元以下罰鍰。

5.將村(里)幹事增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人,以更加落實兒少保護機制,違反者最重得處罰3萬元。另於保護網絡納入村(里)長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使防護網更為嚴密。

6.為維護兒少隱私權利,修正條文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之對象,包括監護權事件爭訟事件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等,但如為維護公共利益,亦訂有排除條款。

7.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也規定犯性侵害罪、嚴重精神疾病或嚴重行為不檢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

8.為保障建教合作學生勞動權益,規定學校應協助學生與機構簽訂書面定型化契約規定,以落實保障建教生權益與福利。

9.對於接受司法處遇的兒童少年,為儘速協助其復歸社會與家庭,規範各機關應整合資源,提供就學、就業等服務,以增進其社會化。

10.為強化本法對於受虐兒少發現、保護及處遇、中輟等非行兒童及少年之輔導,以及其他福利相關工作之成效,規定學校應設置輔導或社會工作人員。

(三)101年的重大修正:

為強化兒童保護體系,101年8月8日增訂第54條之1,規範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對於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並負兒童保護通報之責。

二、在修訂社會福利政策時,若以優點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為著眼之參酌基礎,則其在修法時可助益的要點為何(請佐以實例說明)?(30分)

【擬答】:

(一)Charles Rapp在Dennis Saleebey(1997)編著「社會工作實務的優勢觀點」一書序言提到:「優勢觀點讓我們看到選擇,而過去則只看到限制;在疾病中看到安康(wellness),在失敗之處看到成就…」;如此的陳述便是優勢觀點中的專業圭臬和實務取向。優勢觀點並非無可救藥的樂觀,或是自我欺騙的駝鳥,而是在身處逆境仍得以自我增權,也是內在復原力的展現,更是對正向未來的深刻相信。

(二)優勢觀點在臺灣的運用開始於婚暴領域推動落實優勢觀點個案管理模式,至今實施的領域含括婚姻暴力被害人與相對人、高風險家庭、新移民家庭、弱勢家庭、身心障礙者、弱勢青少年、犯罪青少年,運用層面都涉及家庭,家庭向來為社會工作主要的工作範疇之一。

(三)若以高風險家庭為例,綜觀相關家庭政策與立法,並未將高風險家庭列入,若在家庭政策規劃與擬訂時,能採取優勢觀點的立基點加以設計,當對於家庭的功能復元與干預措施,會有更多且更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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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雖然社會工作一直強調「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ered)是服務提供之重點,但是政府對於「家庭政策」卻少將其單獨列出或有做深入討論。請就「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之立場,建議日後若要推動「家庭政策」,切入點應為何?(20分)

【擬答】:

家庭政策可分為顯性政策與隱性政策兩種,顯性家庭政策(explicit family policy)是指經刻意設計達到個人在家中角色或將家庭當成整體考量等特定目標的政策或方案,包括人口政策、設計用以確保家中有小孩的家庭在維持某一特殊生活標準的所得安全政策(income security policy)、對象為父母親有工作的就業相關給付金(Employment-Related Benefits)、婦幼健康政策(maternal and child policies)、兒童照顧政策(child care policies)等等。至於,隱性家庭政策(implicit family policy)則包括在其它領域中所採取與家庭無關,但對於家庭有重要影響的政策,例如所得稅措施(Income Tax Measure),隱性家庭政策可延伸至顯性家庭政策以外,包括任何政府或私部門從事的工作。

臺灣未來的家庭政策宜由以下幾個切入點著手:

(一)家庭經濟所得保障:例如:家庭津貼(Family Allowance)、兒童津貼(Child Allowance)、現金給付金(Cash Benefit)以小孩的出生或數目為基礎(即小孩子愈多,所獲得的給付金隨著增加),最為基本。

(二)家庭支持系統:例如照顧服務(care service)、教育(education)、住屋(housing)、就業(employment)、個人社會服務(personal social service)等。

(三)特殊家庭服務:例如:單親家庭(one-parent family)、寡母家庭(mother-only family)、重組家庭(reconstituted family)等。

四、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10分,共20分)
(一)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二)年金貧窮化(Pension poverty)。

【擬答】:

(一)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是指在一社會內分擔責任、安排社會地位及分配資源上均符合正義的原則。此概念包含社會評價及社會道德的特性,例如「社會生活最有價值的是什麼」以及「社會合作怎麼樣才是公平的」。因此,正當分配(just distribution)意指根據由政治社群或其他審議過程所立下的規範性價值順序進行分配。此正義觀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只有在被認為是正義的社會系統下,社會合作、政治正當性、政權合法性及政治效忠才能有真正基礎。社會正義有以下兩種概念:

1.分配性正義:對社會較有貢獻的人,應該分配較多資源。

2.補償性正義:社會中能力較弱的人,優先獲得社會上較多的資源。

(二)年金貧窮化(Pension poverty):

是指政府推動的老年所得保障制度若出現普遍給付不足情形,將產生所謂「年金貧窮化(pension poverty)」的現象,亦即年金給付仍無法支應申領年金者基本的生活最低費用支出,可能來自所得替代率偏低,也可能來自物價太高,所領年金的金額無法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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