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各種專有名詞的意義,以及各種分類,是學習法學大意及法學緒論時,最重要的一個部分,也是最常見的考題來源。除了抽象的意義之外,同學們一定也要能自行舉例,這才能確保真正理解,考試以實例題的方式呈現時,才不會腦袋轉不過來。


據報載,台南莊姓婦女,得知某處有一棟舊的透天厝被法拍,她的存款不足,先去銀行詢問是否可貸款,行員告知可先去標再來貸款;沒想到她繳了45萬元押標金,順利以270萬5千元得標後,回頭去乙銀貸款時,卻被告知資格不符。甲女轉而向數家銀行申貸,均被告知,因房子是凶宅,拒絕貸款;於是她轉向聲請拍賣該屋之債權人丙銀行借貸,行員亦回覆是凶宅無法貸款,甲女最終無法獲得貸款。

引言:

近十年來台灣房地產大漲,對許多出社會工作的新鮮人而言,買個房子是一個目標或者夢想,新聞上有人不知情買到凶宅因而產生紛爭,在法律上,房屋的買賣涉及哪些基本的法律觀念?買賣房屋的金額龐大,往往必須先向銀行貸款,銀行為了確保債權,一定會要求將該房子設定抵押權給銀行,「抵押權」又是什麼樣的東西?

本篇文章適合初等、地特四五等考試的法學大意,或一般公務員考試的法學緒論。

主要涉及民法總則、債編及物權法。

焦點一:買賣契約的基本觀念

法律上所稱的「契約」,並不是一般人所認知的「書面」,指的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就是兩個想要進行交易的人,互相將內心想要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意思講出來,一旦這兩個意思對立一致,就能夠成立法律上的「契約」。舉例來說,甲拿著手上的一台手機說要賣2千元,乙說好。甲想要拿這個手機的所有權去交換乙的2千元,反之乙心裡也是想用2千元的新台幣來交換甲的手機,雙方對於這個特定的手機以及2千元的價金數額都同意,法律上就讓甲乙之間成立了「買賣契約」,依據這個買賣契約,法律上就給予出賣人甲擁有向買受人乙請求2千元的權利,而乙則擁有向甲請求交付手機的權利。以下我們就用二個題目來看看買賣所涉及到的幾個觀念:

題目一:甲向乙表示「手上的二手智慧手機1萬元賣給你,你要不要?」乙表示「1萬元太貴?,6千元我就買。」請問甲乙之間契約是否成立?

(A)成立,因為乙的表示屬承諾

(B)不成立,因為雙方尚未簽定書面契約

(C)成立,因為乙的表示雖為新的邀約,但實屬承諾的一種

(D)不成立,因為乙的表示為新的要約,甲尚未予以承諾

詳細內容請參考 國考專門店-鄧榕-法學不可大意之第一次買凶宅就上手(下)

資料提供:國考專門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保成補習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