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日期:102/10/17
  •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17)日通過國家考試因行政爭訟案件致須辦理重新評閱試卷及補行錄取之適用範圍處理原則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國家考試事件提起行政爭訟,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之案件,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固以個案拘束為原則,惟因行政爭訟案件致須辦理重新評閱試卷及補行錄取之事由態樣繁多,為建構更為周妥完備之國家考試試卷重新評閱機制,以維國家考試公平、公正,宜視不同態樣性質採行適切之作法。日後,國家考試因行政爭訟案件致須辦理重新評閱試卷及補行錄取時,將以個案救濟為原則,並依合理且一致之標準重新評閱;但若屬試題發生錯誤、參考(公告)答案錯誤或疏漏、評分標準錯誤或變更、整體申論式試卷評閱顯已違反評分原則、其他具通案性質之典試疏失等情形,則採通案救濟,就未獲錄取者之試卷重新評閱,重新評閱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予以補行錄取

新聞來源:102.10.17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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