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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今(22)日召開第11屆第250次會議,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5、6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103年開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另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4科選1科之選試科目。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101年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林雅鋒等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另考量自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均實施新制,經檢視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其重複報考及錄取人數皆超過五成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以及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經2次函詢產官學界意見,並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3次專案會議研商獲致共識,案經陳報考試院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本次審議通過之二項考試規則,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採用同一試題,應考人兼具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二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二、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其中「海商法」科目刪除,改列考「強制執行法」。

三、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原列考之「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仍列為必考科目,占100分。

四、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占100分。

五、另配合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調整及增列選試科目,第二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並將於考試及格證書加註選試科目別。

董部長並表示,本二項考試規則之修正,乃呼應社會各界對於甄拔法律多元人才、因應法官及律師實務運作之需求,並減輕應考人準備考試之負擔,實具有重大之意義;另基於法治國現代化、社會多元發展、專業分工及全球化國際競爭趨勢,各界對於律師服務之專業項目需求日益提昇,律師增加選試科目,發展不同特定領域專業職能,亦成為律師強化其競爭力之重要法則,也更有助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國際競爭力。考選部後續除進行相關考試作業之調整外,並著手進行以下重要工作:

一、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研商釐訂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強制執行法」及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列考範圍,並以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及必要性為主,儘可能減少應考人負擔。

二、擬定上述各該科目命題大綱,並及早對外公布,以利應考人準備。

三、邀集產官學界代表成立題庫命題小組,以建立題庫。

有關本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條文,俟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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