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日期:102/02/21
  •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21)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第6條附表二及第7條附表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規則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8條,刪除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分定男女錄取名額的規定,增列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修正第9條三等及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電腦打字合格標準,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60字以上成績合格。

  黃秘書長再表示,本規則第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增列家事調查官類科,並擬訂其應考資格

  黃秘書長並說明,本規則第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修正表頭欄文字、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將其中1科列為選試科目,並將依選試科目公告需用名額;配合增列家事調查官類科,列考「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家事事件法」、「心理學」、「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諮商與輔導」、「調查與訪談實務」;訂定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至於本規則第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表配合新增之家事調查官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修正附註文字。

新聞來源:102.02.21考試院


◎ 司法人員考試規則新增三等家事調查官類科,修正三等觀護人類科應試科目,並增訂四等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

內容

考試院院會於今(21)日審議通過考選部所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及第七條附表三修正草案」。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本次修正均係配合用人機關需要,主要內容如次:

一、 三等考試新增家事調查官類科,其應考資格中凡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不限系科均得報考,應試專業科目為「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家事事件法」、「心理學」、「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諮商與輔導」、「調查與訪談實務」,以因應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之用人需求。

二、 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修正為「刑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諮商與輔導」、「犯罪學」、「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並將依選試科目公告需用名額及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以符司法院、法務部有關少年觀護、成年觀護之實際業務需要。

三、 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增訂第二試體能測驗,其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六分二十秒以內,並刪除該類科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規定,以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平等權之精神。

四、 三等及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電腦打字合格標準,由每分鐘40字提高為每分鐘60字

考選部表示,有關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修正之詳細內容將於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立即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登載,以供查詢。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預定於5月7日至16日報名,8月10日至12日筆試,有關考試類科及需用名額等訊息,需俟用人機關提報考試任用計畫到考選部後發布,惟實際考試類科及需用名額仍需俟考選部提送請辦考試計畫經考試院核定後,以考選部發布之公告為準。有意報考之民眾,屆時均可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閱。

新聞來源:102.02.21考選部


◎司法特考 擬增加家事調查官類科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3.01.06 05:05 am

立法院前年三讀立法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並引進家事調查官制度,協助法官調查、解決子女監護權判決等家庭紛爭,考選部因此配合研議,在司法人員特考增設三等家事調查官類科

根據考選部規畫,報考家事調查員要至少學院以上畢業,第一試筆試,共同科目考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專業科目考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家事事件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心理學、家庭社會工作、諮商與輔導、調查與訪談實務;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2010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將來司法院可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專責處理少年及家庭事件,因相關單位業務需要,考選部去年已先在司法人員特考增設三等心理輔導員與心理測驗員兩個類科;今年擬再增設家事調查官類科。

所謂的「家事調查官」,主要協助法官調查分析家庭紛爭形成的緣由,結合社會資源,提出協助解決方法。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包括蒐集資料、履行勸告,並提出調查報告、出庭陳述意見,或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

家事調查官應採實地訪視的方法調查,藉以深切瞭解事件當事人、關係人之所有身心狀況等情形。且為避免干擾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調查時更應力求避免就同一事項,一再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

隨著國內離婚率節節高升,離婚後的子女監護權歸屬紛爭,更是社會一大問題,很多離婚夫婦因此反目成仇、對簿公堂。

婦權團體希望,藉由引進日本的家事調查官制度,讓專業介入監護權官司,讓法官在審判監護權,有更多參考依據,做出更合情合理的判決。

【2013/01/06 聯合報】


◎ 書記官打字速度 擬提高標準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3.01.06 05:05 am

在開庭時打字記錄,是法院書記官的主要工作之一,目前規定,考試錄取書記官之後,應受訓通過電腦打字測驗,每分鐘打40個字才算及格,為配合業務需要,未來擬提高書記官打字合格標準為每分鐘60個字。

司法人員特考的三等、四等法院書記官,及五等錄事的工作,都需要經常打字,打字速度攸關工作績效,相關考試規則因此規定,這兩類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才算訓練及格,否則不能取得正式任用資格。

其中書記官的主要工作,是在法官開庭時協助製作筆錄,將法官、原告、被告、證人的對話用電腦打字記錄下來,打字速度不能太慢,因此才提高訓練測驗的打字速度到每分鐘至少60字。

此外,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的考試科目,依據法務部業務需要,也擬部分修正,其中「犯罪學」改為「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英文」修正為「強制執行法」。三等觀護人專業科目的其中一科,擬列為選試科目,並將依選試科目公告需用名額。考生可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或「社會工作概論」擇一選試。

【2013/01/06 聯合報】


◎ 法警特考 研議增加體能測驗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3.01.06 05:05 am

法警因待遇比一般公務員高,工作危險性又較警察低,一向是熱門公職類科,去年錄取率只約5%。但考量法警仍須具備相當體能才勝任,考選部擬採納法務部建議,修改考試規則,法警特考將增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司法人員特考四等法警類科,原本只考筆試,專業科目以法科為主,包括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未來擬參採現行國安情報人員、調查人員及海巡人員特考體能測驗項目,通過筆試後,還要加考1200公尺跑走測驗,男性應考人5分50秒以內跑完及格;女性為6分20秒以內。

考選部已完成「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考試院會通過,最快今年就可實施,想考法警的民眾,最好提前鍛鍊體能。

相較於在派出所、分局執勤的一般警察,在法院、檢察署上班的法警,工作危險性較低、也沒那麼繁重,平時不配槍,只配警棍,也不用巡邏、開單、辦案,工作穩定,月入仍有4萬多元;加上只考筆試,不用體能測驗,越來越多人報考法警。

報考法警類科不限相關科系,只要18-45歲、高中職以上畢業就可報考,去年首次取消身高、體型限制,1677人到考,錄取85人,錄取率只有5.07%,其中還包括5名碩士,且有不少是大學法律系畢業生。

考選部指出,法警主要工作除了警衛,還包括犯人出庭時要戒護、維持法庭秩序;也要辦理交保、責付、聯絡法醫勘驗等內勤工作;偶爾要到監所借提、押解犯人,要提防脫逃。

初任法警月薪近4萬5千元,扣掉公保、健保、退撫儲金,月入仍有近4萬元,每月還可多領2000-3000元的夜勤加班費;且工作滿6年後,有機會轉任政風、行政等其他類科職務。

【2013/01/06 聯合報】


◎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及第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日期:102/1/4 上午 09:00

標題: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及第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內容:

考選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0115020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及第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草案對照表,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下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民國102年1月1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傳真:02-22361340,電子郵件信箱:000424@mail.moex.gov.tw)表示意見。

相關檔案
預告表
規則修正對照表
附表一修正對照表
附表二修正對照表
附表三修正對照表

資料來源:102.01.04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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