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8.13 02:33 am

卓姓男子去年參加行政警察四等考試特考筆試及格,但體能測驗一分鐘仰臥起坐只做卅七次,差標準一次未獲錄取。卓提起行政訴訟,質疑一分鐘卅八次的標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認定考選單位訂的標準合理,判決卓姓男子敗訴。

卓第一試成績為七十九點五分,超過錄取標準的七十四分。第二試體能測驗是第一次辦理,分為一千六百公尺跑走、引體向上及仰臥起坐。前兩項卓都過關,仰臥起坐少了一次,總成績仍被認定不及格。

卓訴願不成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仰臥起坐一分鐘卅八次的合格標準逾越必要程度,缺乏專業判斷,且違反人性尊嚴。

考選部則指出,相關標準經考試院邀集專家學者、警政署多次開會訂出來,卅八次是普通等級,並不嚴苛。考選部表示,為能篩選適格的警察人員,除參考警專在校生、新生仰臥起坐測驗成績,也參考教育部廿三到廿五歲「體適能」對照表,其中百分之六十的男生為卅八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考試院所訂及格標準,是經專業判斷訂出的普通等級,屬合理範圍;從應考男生有八成三仰臥起坐合格,也可看出標準合宜。

除了次數,卓也挑戰仰臥起坐測驗的器材,指仰臥起坐考試時,雙腳勾住的輔助器材與考選公告例示測驗影片裡器材不同,違反誠信原則。

但法院認為,考選部為求慎重,於考試時使用較不易晃動的新型器材,屬合理措施;且從測驗影片可知,卓最後十秒連一下都做不起來,應是體能不足,與器材是否不當無關。

【2012/08/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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