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日期:101/06/21
  •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21)日通過「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及相關附表,期以促進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法官法業於100年7月6日公布並訂於101年7月6日施行,為配合該法第5條及第87條促進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爰訂定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本考試併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4種方式。另為配合遴選法官、檢察官擔任不同訴訟法庭之需要,並因應新興科技與社會多元化發展,進用具特殊法律專業人才,以彌補並強化專業法庭之功能,規定本考試之應試科目為基礎選試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

  黃秘書長並表示,由於本考試係取得遴選資格考試,並非競爭性考試,故參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註明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分別依法官法第7條、第88條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且其遴選分別依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法官、檢察官相關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新聞來源:101.06.21.考試院


◎考試院審議通過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草案

考試院今(21)日召開第193次院會,通過考選部研提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草案。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法官法業於一百年七月六日公布,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公布後一年(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其第五條及第八十七條係為促進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考試院須配合訂定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考選部爰研訂本辦法,以利司法院及法務部進用學有專長、具有實務工作經歷之學者及律師。

本項考試辦法之主要重點為:

一、依法官法第五條及第八十七條規定本考試之應考資格,適用對象包括未具法官及檢察官擬任資格之學者、律師、大法官、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二、規定本考試併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四種方式,其占分比例分別為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審查著作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其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著作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三、為配合遴選法官、檢察官擔任不同訴訟法庭之需要,並因應新興科技與社會多元化發展,進用具特殊法律專業,以彌補並強化專業法庭之功能,規定本考試之應試科目為基礎選試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基礎選試科目(選試其中一科)包括: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憲法與行政法。專業選試科目(選試其中一科)包括:國際私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工法或勞動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

四、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

考選部表示,本項辦法將於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立即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公告周知應考人。考選部並將儘速研議本項考試之年度考試日程,以利應考人及早準備。

新聞來源:101.06.21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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