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選專一字第1013300554號

主旨: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4條。

三、前開修正草案,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moex.gov.tw) 「考選法規」/「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民國101年4月5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 一科(傳真:02-22367928,電子郵件帳號:000506@mail.moex.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表示意見。

相關檔案: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預告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新聞來源:101.03.30考選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九十年七月三日訂定發布,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及九十八年九月四日歷經四次修正。

按法官法業於一百年七月六日制定公布,其第九十七條已明定法官、檢察官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之要件及應備證件。同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爰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關於法官、檢察官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事宜,須適用法官法之規定。次按律師考試已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新制,現行考試規則對於原有考試制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之規定,必須配合刪除或修正,爰依據上述法官法之規定及實際需要,擬訂本規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本考試筆試改採二試舉行業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爰刪除原有考試規定,並配合修正部分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二、因應法官法之規定,增列實任法官、檢察官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之資格要件及應繳驗證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條)

三、配合國家考試實施網路報名,並參照其他專技人員考試規則體例,酌修本考試報名及應繳費件方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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