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03.25 03:02 am

公務員考試的科目太多,有的甚至多達10幾科,但往往職場用到的不考,考的用不到。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考選部正會同各部會,全面調查分析各考試類科的核心職能,據此調整或縮減考科,以符合用人需求。

政大英語系教授陳超明指出,公務員各類科要考哪些科目,往往請該領域的學者來訂定,為了保障自己教的科目,考科常偏多,「導致從科員到部長所需的知識,全都要考。」形同大學畢業考,是考學業成就測驗,而非職場所需的篩選能力測驗。

以高考三級一般行政類科為例,共同科目要考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其中法學知識包括憲法與法學緒論,等於要考4科;專業科目則要考行政學、行政法、公共管理、政治學、公共政策、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加起來也有7科,等於總共要考11科。

考這麼多科,考生拚命補習填鴨,當上公務員後,都派得上用場嗎?答案是否定的,陳超明說,他接觸過很多考生,他們說考上公務員後,最迫切需要的知識是如何寫公文及採購法,公文國文科會考,但採購法則完全不考,卻有切身關係,一旦採購發包出紕漏,容易吃上官司

因此像新北市等地方政府,還會特別為初任的公務員辦基礎採購班,教他們如何依法行政。

陳超明認為,公務員要考哪些科目,應該依用人單位的需求來訂,而非依學者、學校教的科目來訂。「考那麼多科,根本是錯的。」

針對陳超明的建議,考選部長董保城也深有同感,以政府單位的採購為例,現在常涉及「公私協力」,有很多BOT或獎參條例的案子,非常複雜,對公務員的確是很重要的知識,卻不考。

董保城說,考科太多、或不符實際的問題,考選部早已發現,已邀集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教育部及各用人單位,推動一個2年5梯次的「職能分析」計畫,將全面分析專技及公務員考試各類科所需要的專業核心職能,建立客觀的能力指標,再據以調整應考資格、考試方式、考科多寡

他表示,職能分析完成後,某些類科的考科可整併或減少,或改考更實用的科目;至於不是每個考生都一定要懂的科目,也可改成「選考」,例如列出3-5科,規定考生可選考1科,但為避免某些科目評分太嚴,沒人選考,未來可視情況考慮改用量尺分數取代百分制

新聞來源:101.03.25 聯合新聞網


提升專業減考科/職業證照 將列應考資格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03.25 03:02 am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未來得因用人機關需要,將職業證照當成公務員的應考資格,除可提升專業性,也可減少考科。考選部規劃司長黃慶章說,需要證照的公職考試,專業科目原則上只考3科。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現行公務員考試的應考資格,如規定持有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須有其他法源,如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類科,都是依相關職業法律設置

不過,最近屢有衛生機關向考選部反映,其業務職掌雖非屬醫事人員執業範圍,但與醫事業務息息相關,負責指導所屬醫療院所,非具有醫事專業背景者無法勝任,因此建議公務員考試設置相關類科,如公職醫事檢驗師。

此外,考選部還將推動在政府機關內部增設「公職律師」,也有人建議增設「公職營養師」等,但若要增設,得一一修改相關職業法規,曠日廢時,無法立刻符合用人需求。

黃慶章指出,根本解決之道,就是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特殊應考資格的規定,「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不過,修正草案要送立法院審查通過才能實施。

黃慶章強調,未來若新增某類需要證照的公職類科,仍將維持原本相對應的現行類科,以利用人機關多元取才,讓尚未取得專業證照者也能應考

此外,目前高考三級的公職獸醫師、公職社工師等有證照才能考的類科,專業科目都只考3科,比一般類科少3科,黃慶章說,未來新設的公職類科原則上比照辦理。

【2012/03/24 聯合報】@ http://udn.com/

新聞來源:101.03.25 聯合新聞網


◎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22)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因應機關用人需求、齊一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甄選標準,今日院會同意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公務人員考試特殊應考資格規定,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條件,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規定。但為避免寬濫,影響一般應考人應試權益,未來用人機關有此需求時,將建立審核機制,以其業務性質是否應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勝任、工作內容是否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重大事項,作為准否增訂之依據

  黃秘書長另說明,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組織將調整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因此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相關規定,並配合上開兩機關之新組織法施行日期,增訂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5條施行日期,俾同時施行。

新聞來源:101.03.22考試院


◎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今(22)日召開第180次院會修正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將於近期內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考資格如擬規定持有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時,須有其他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如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等類科,均係依據相關職業法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有關特別遴用職務規定而設置之類科。惟衛生機關屢有反應,其業務職掌雖非屬醫事人員執業範圍,然亦與醫事業務息息相關,負責給予所屬醫療院所專業指導,非具有醫事專業知能者無法勝任,建議公務人員考試設置相關醫事人員類科取才,如公職醫事檢驗師;又為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保障人民權益,於政府機關內部增設之「公職律師」,亦得依前開修正條文之規定拔擢適格人才。本案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規定,其修正重點包括:

一、為因應機關用人需求、齊一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甄選標準,修正第19條公務人員考試特殊應考資格規定,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條件,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規定。但未來仍將維持相對應之現行類科,以利用人機關多元取才,並讓尚未取得專業證照者亦得應考

二、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將組織調整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爰予配合修正本法第23條相關規定,且配合前開二機關組織法之施行日期,於本法第25條增訂施行日期,俾同時施行。

新聞來源:101.03.22考選部


詢問最新考情說明會速洽保成櫃台服務人員:02-23317517;02-23317518

或者http://goo.gl/fN8Ea 留下您的資料,保成服務人員將與您聯繫!


 

arrow
arrow

    保成補習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