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鎮宇、張欽╱台北報導】司法官特考出現「恐龍考題」?考生宋小姐向《蘋果》投訴,本周一考完的三等司法官特考「綜合法學(一)」考科中,有一題描述房東租雅房給女學生,房東在浴室外鑿了小洞偷窺,考生認為答案是「A房東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但正確答案竟是「C房東未利用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本身也是律師的宋小姐批:「我們帶著正義感去考試,卻遇到這種恐龍考題!」

依立法理由並沒錯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痛批,題目僵化,等於教未來法官「如何把輕判合理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正則說,以立法理由及「罪刑法定主義」來看,「C」確是正確答案,但立法不夠周延,「未來若有法官依此法裁判,一定會被罵『恐龍法官』。」

法界對這題的答案出現兩派見解。法官趙子榮痛批,怎會沒刑責?房東使用工具鑿洞,還利用該洞窺視,就是利用工具窺視,已觸犯妨害祕密罪;他並舉例:「投宿旅社、汽車旅館,老闆難道可以隨便挖洞窺視客房內的隱私活動嗎?」

但台北地院一庭長則表示,妨害祕密罪構成要件必須利用工具、設備窺探,而鑿洞使用是否成立「利用工具」,確有討論空間。曾任法官的律師黃心賢說,該法條立法理由列舉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等,是認為利用的工具會延展感官能力,使得妨害祕密的危險性大增,未透過工具窺視的行為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

「像黑心律師詭辯」

律師謝天仁說,法律沒寫清楚的東西就不能處罰,「工具」和「鑿洞」確有落差。宋小姐則說,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人未來要當法官、檢察官,考題應有教育意義,該題答案好像「黑心律師的詭辯」,和民眾感受差太遠。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王俊卿說,應視題意選最正確的答案,考生可在二十日前提出試題疑義,該科召集人開會後會告知決定。

新聞來源:100.08.18蘋果日報

 


 

◎ 司法特考考不好向媒體投訴!

考生宋小姐向《蘋果》投訴,本周一(8/15)考完的三等司法官特考「綜合法學(一)」考科中,有一題描述房東租雅房給女學生,房東在浴室外鑿了小洞偷窺,考生認為答案是「A.房東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但正確答案是「C.房東未利用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本身也是律師的宋小姐竟批:「我們帶著正義感去考試,卻遇到這種恐龍考題!」

但事實上,根據刑法,妨害祕密罪構成要件必須利用工具、設備窺探,而鑿洞並不在上述的工具定義範圍內。曾任法官的律師黃心賢說,該法條立法理由列舉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等,是認為利用的工具會延展感官能力,使得妨害祕密的危險性大增,而未透過工具窺視的行為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

根據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罪刑法定主義,有鑒於刑法所帶來的處分剝奪人民很大的權利,所以限縮了政府的使用,只要跟文義不同就不能該當該罪名,以免國家拿著刑法當令箭,到處任意剝奪人民權利!而法律若是有問題,也該想辦法聲請大法官釋憲或是推動修法,法官本身豈有造法之餘地?要說這題是考對法官來說是否惡法亦法似乎也不為過!宋小姐一時不察而落入陷阱,憤而投書媒體,可能再度引發人民對法律的不信賴,此行為實在容有置喙之虞!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王俊卿說,應視題意選「最」正確的答案,考生可在20日前提出試題疑義。

只能說,還請宋小姐多多加油!書要唸,考試技巧也是要培養的!

新聞來源:100.08.18台灣英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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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B)甲得以自己係因擔心A浪費水電、瓦斯,小洞僅供監視為理由,排除刑事責任

(C)甲未利用任何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

(D)甲自己係房屋所有權人,其無刑事責任

考選部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試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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