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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6-07
  • 【中廣新聞/陶泰山】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只要確定有行賄公務員的行為,縱然公務員的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背職務,但是行賄者還是負有刑責。

    有鑒於扁案過程中有部分金控業者行賄扁家,雖然有行賄的事實,卻因為沒有違背職務而讓行為者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因此國民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改「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過去是公務員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者才要受罰;未來即使公務員的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並沒有違背職務,但只要確定有賄賂公務員的行為,行賄者就要負起刑責。

    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樑指出,過去有企業家透過不違背職務行賄的做法,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如今完成修法可以說是法治的進步。謝國樑指出:「不管有沒有違背職務,就是不應該有宋紅包的行為,雖然刑度會隨賄賂金額不同,但結論就是要告訴社會,公務員就是應該領政府的薪水好好辦事,不管是送紅包或收紅包,都是不被接受的行為。」

    至於新修正的條文是否可以適用扁家所涉及二次金改等案件?法務部長曾勇夫在初審時表示,法律原則不溯及既往,因此相關適用性還須要再討論。

 


◎ 立院三讀 民眾送公務員紅包有罪

立法院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未來只要對公務員行賄,不管公務員是否因此違背職務,行賄者都有刑責。

  為了防堵法律過去對行賄者賄賂公務員,公務員必須做出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才要受罰的漏洞,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未來對公務員行賄,就算公務員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還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樑說,這次修法對台灣法治來說,是一大進步。謝國樑說:『(原音)我想過去有些企業家,有些大筆行賄金額,透過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的態樣,雖然行賄卻沒有任何刑責,這樣情況對很多社會公平都是非常不合理的,我們這次把這個案子通過以後,未來可以對行賄的行為有些實際嚇阻作用,我們認為對我們台灣法治是絕對有進步。』
  由於檢調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及海外洗錢案,發現二次金改疑似有企業行賄,但依原先的貪污治罪條例,只要受賄的公務員作為不違背職務,行賄者就沒有構成犯罪,引起爭議。而在修法之後,此案是否能適用新修條文辦理,法務部長曾勇夫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時則表示,法律原則不溯及既往。

 


◎ 送紅包也有罪 自首可免刑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三讀通過 行賄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 外界憂成案率降低

  • 2011-06-08 中國時報
  • 【管婺媛/台北報導】

     為杜絕官場紅包文化,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只要民眾送紅包給公務員,不論公務員是否違背職務,行賄、收賄雙方都有罪,行賄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鼓勵行賄者自白、自首,修正案也規定,行賄者若自首免除其刑;若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則可減輕或免除刑責。

     但新法也可能使行賄者不願出面檢舉,反而降低貪汙案件成案率,連馬英九總統都表達類似憂慮,日前特別指示法務部研擬相關配套措施,針對行賄者刑責採減刑或免刑方式,鼓勵自首或自白,給予彈性空間。

     二次金改案中,有不少金控、企業老闆行賄扁家,卻因二次金改不在總統職權範圍內,因此收賄扁家「不違背職務」;當時包括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台泥董事長辜成允等人都無罪,引發輿論強烈批評。法務部也因此著手修正《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讓行賄者不管有無讓收賄者作出違背職務行為,都得負上刑事責任。

     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時指出,為檢肅貪汙、澄清吏治,消除民間送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處理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

     根據新法規定,針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勇夫表示,修正條文通過後,行賄者與收賄者都有罪,如過去老師行賄校長爭取聘任機會,往往只有收賄的校長有罪,但送錢老師沒事,修正案通過後,未來送錢老師也有刑責。

     不過,修法過程中,外界也質疑,過去許多貪汙案件多以行賄者自白口供成案,若行賄者需負刑責,則如二次金改等重大案件,恐怕都無法順利成案,也會降低貪汙案成案率。

     對此,提案立委呂學樟指出,修法是以杜絕紅包文化出發,讓行賄者因為得面對刑責而不敢送錢,可降低貪汙、賄賂情事,且行賄者檢舉僅是案件成案的其一要素,還有很多查案技巧與方向,外界不必擔心。


◎ 給清潔隊員紅包 都可能觸法

  • 2011-06-08 中國時報
  • 【蕭博文、陳志賢、管婺媛/台北報導】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立法通過,法務部昨日指出,未來包括春節期間致贈清潔隊員紅包與致贈禮物答謝警察,都有觸法之虞;同時將檢舉貪汙瀆職案件的獎勵條件,擴大到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法院諭知免刑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檢察官辦案都靠行賄無罪突破行賄者心防,取得對收賄者不利證詞,未來收錢送錢都有事,辦案上可能增添難度;但也有檢察官認為,「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刑度低,甚至可獲不起訴處分,對行賄者而言仍是相當大的誘因。

     法務部表示,新法將對環保、關稅、警政、教育、建管等機關產生約束,如清潔隊員收受民眾的紅包、茶水費,業者為求順利通關支付的「快單費」、「茶水費」、「加班費」,民眾感謝警方致贈紅包或禮品,及校長收受合格教師的紅包,都有觸法之虞。

     不過,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解釋,無論違背職務與否,都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故意才構成犯罪,如果民眾因懼怕公務員權勢而交付賄賂,並不會構成犯罪,民眾不必過於擔憂;至於單純的餽贈與酬謝是否觸法,得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

     主導修法的立委呂學樟指出,行賄者檢舉僅是案件成案其一要素,還有很多查案技巧與方向,外界不必擔心貪汙罪成案率變低。立委謝國樑則說,修法後,雖然行賄者會擔憂「有罪同擔」而噤聲,但同樣也會讓行賄者不敢行賄而降低犯罪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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