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聞來源:中央社新聞2011/05/23 19:49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3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法務部表示,待立法通過後,民眾、廠商送紅包給公務員都要負擔刑事責任。

根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目前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收賄者,訂有罰則;民眾若對公務員行賄、送紅包等,則處罰受賄的公務員,不處罰行賄的民眾。

法務部為檢肅貪腐、杜絕「紅包文化」,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德國刑法等,修法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明訂行賄公務員者要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因學者與實務界認為現行法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刑度過重,修法減輕「違背職務行賄罪」,由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未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三讀通過後,行賄公務員者將處以刑罰,希望修法能改善民眾送紅包、廠商行賄等社會風氣,澄清吏治。

陳守煌說,不違背職務行賄的情形,例如廠商送紅包要求申請建物建照,讓承辦公務員原本不通過核准而核准,或因此快速核准建照等,都將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依照過去案例顯示,前總統陳水扁涉及貪污、洗錢等罪時,曾出現公務人員收賄有罪,行賄扁家的企業卻因屬「不違背職務行賄」而無刑責。未來立法三讀通過後,民眾送紅包、企業行賄政府等情況都將被認定有罪。


◎ 送公務員紅包 恐吃牢飯

【經濟日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2011.05.24 04:14 am

為杜絕紅包文化,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23)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若民眾送紅包請官員「多出點力」,即有可能坐牢,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罰金。

法務部長曾勇夫昨天舉例說,如果有一名老師,條件、資歷都符合,校方也有意聘任,卻又送紅包給校長,除校長收賄有罪,教師也可能吃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官司;至於會否將年節送禮「一網打盡」?曾勇夫表示,仍得查清送、收間是否有特定目的等具體事證。

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收紅包後,須有具體違背職務行為,行賄民眾才會有罪;像警察辦案、審核建照官員核發建照,若民眾送紅包只是請他們加把勁、趕快辦,而非違法放水,公務員雖「收錢有事」,民眾卻「送錢沒事」,並不符法治精神。

行政院在修法說明指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國須將「向公職人員許諾,給予他或其他人不正當好處,以使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政院版草案,即與國際接軌、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新增,「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吳義聰解釋,依新修草案,只要行賄公務員、不論是否要求他違背職務,行賄民眾均有罪。

2011/05/24 經濟日報

 


 

何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是指行為是在他的職務權責範圍以內,所應該做到或者可以做的行為。譬如說,一個建築物的起造人,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一切手續都非常齊全,但為了怕被承辦人刁難,影響動工的日期,就送給承辦人二萬元的酬勞,承辦人收了錢以後,很快把執照發給他,像這種情形,本來承辦人就有權核發執照,起造人的要求也是要核發執照,並沒有超過職務上應該做的範圍,這是不違背職務上的行為,屬於不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罪。 參考淺談賄賂罪與圖利罪

你可能會有興趣:

聯合國防腐敗公約(doc檔案,資料來源: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香港防止賄賂條例

更多相關新聞:

修法反進貢 扁案導火線

公務員即使未違職務 民眾行賄就犯罪

arrow
arrow

    保成補習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