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雜誌第114期

由於兩岸近來互動日漸頻繁,因此省時省錢成了重要的考量,直航的重要性也就逐漸提升。然而,在兩岸直航開始後,航空公司在輿論及政府壓力下,就機票價格進行調降。但調降的結果卻是出人意料,消費者跟旅行社多半還是只能買到高價機票。原來是因為航空公司在降價後,卻把低價位機票的比例大幅降低,而把高價位機票的比例大幅提升,使得消費者及旅行社還是只能買到價格較高的機票。航空公司的獲利並沒有因為降價而減少,對外又獲得了苦民所苦的美名,卻苦了消費者只能付出更多的錢去買原先用較低價就可以買到的機票,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公平會於100年3月9日第1009次委員會會議,針對華航跟長榮這樣的隱匿機票比例,欺瞞消費者而收取不當利益之行為作出處分,本文即係針對此次之案件進行介紹,希望透過這樣一個比較生活化的議題的介紹,讓讀者能夠簡單的了解公平交易法的目的,以及公平交易法與民法、消保法、行政法等法領域的互動,從一個橫切面的觀點來了解這部法律所處理及所面臨到的問題。並進一步的能了解公平法上的資訊揭露之問題所在,相較於一般如證交法所探討之資訊揭露,在公平法的執法上,又是以何種依據、何種方式進行資訊揭露之要求呢?希望能讓讀者有一些不同法領域之思考比較。

壹、前言

針對本文之航空票價議題,本文主要分為事實及法律爭議兩部分介紹,在事實部分將依時間經過簡介本案之前因後果,而在法律爭議的部分,首先從政府介入價格的訂定開始分析,從市場經濟的觀點簡單評述這樣的介入是否妥適。其此,從實體法的角度觀察,分別從民法、消保法及公平法之處理模式,介紹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最後,從行政法的觀點,介紹公平會在執法上近來所面臨之質疑及其因應之道。希望讀者在閱讀本文後,無論是從公平法的觀點,或是從民法、消費者乃至行政法的角度出發,對此案件都能有更進一步的思考[1]

關於本案件之法律爭點主要可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主要係關於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之後退金,此部分因為航空公司不當利用其對於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之相對優勢地位,不當限制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所為之事業活動方式,而被認定違法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之規定。但此部分所涉及較深入競爭法之學理,限於篇幅因此本文暫不予討論。本文主要介紹的是另一部分之爭議案件,亦即航空公司對外宣稱降價,卻藉由經濟艙各艙等之比例調整,以達未實質降價之效果,而被認定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


[1] 本案分別為公處字第100032號處分(被處分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100033號處分(被處分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兩者事實大抵相同,本文主要以華航之案例事實為主介紹,相異之處再輔以長榮航之案例事實,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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