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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成蔡憲文老師99年高普考行政法解題講座,完整影音檔請持續鎖定 -保成補習班@youtube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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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技職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
科 目:行政法

甲、申論題部份:
一、甲、乙之建地相鄰,甲於其土地上興建大型廣告看板,用以出租營利。某次豪雨過後,該看板下之土地受到嚴重侵蝕,隨時有倒塌壓垮乙屋之虞。乙乃請求該管工務局處理,惟工務局以災後重建工作繁重,且對私人建築不便插手為由, 僅去函某甲警告。請問工務局之處置是否合法?乙如不服時,應循何種途徑救濟?

【擬答】:
(一)工務局之處置是否合法?
看板有隨時倒塌壓垮民宅,已涉民眾生命安權之公共利益,該管工務局僅去函警告甲未具體處置維護民眾生命安全,此種消極不作為自然不合法。雖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惟法律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之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二)乙不服之救濟
承上述內容,乙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另針對行政機關之消極不作為請求行政機關應為作為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的請求權的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得提起給付訴訟請求管工務局為積極拆除等作為防止房屋受壓垮。

二、公務員權益保障案件之救濟途徑,可以區分為「復審程序」與「申訴程序」兩種,試說明其差異。

【擬答】:
(一)公務員就其公務員關係中遭受懲處處分或其他措施時,若該等處分對於公務員之身分關係有直接或重大影響時,涉及其服公職基本權利,得進行行政爭訟。我國保障法對公務人員權益遭受損害設有復審、申訴、再申訴之救濟途徑,重要規定如下:
1.申訴:
(1)申訴要件: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管理認為不當者,得依本法提出申訴、再申訴」。
(2)受理機關:提起申訴,應於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不服函復者,得於函復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服務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再申訴決定書,應自收受再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效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保障案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4)終局決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重複提起再申訴,亦無類似同法第二十一條可以提起司法救濟之規定,因此再申訴決定性質上應係終局決定。
2.復審: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複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2)依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可見復審相當於訴願程序,因此不服復審決定時,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免除訴願前置程序。
(3)復審決定應於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係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4)復審決定: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保訓會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二)兩者主要差異:
1.復審與申訴之主要差異如次:
(1)標的不同:復審依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係以行政處分為標的;而申訴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則以行政處分以外,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之工作條件處置為標的。
(2)受理之機關不同:提起復審依同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係以保訓會為復審機關,且應先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而提起申訴依同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則應由服務機關受理。
(3)受理機關處理方式不同:保訓會辦理復審事件,是先由保訓會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依序送請專任委員初審。專任委員必須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初審意見,供審查會審查。審查後,承辦單位應按審查會之決議,擬具復審決定書稿,提送委員會議審議決定,決定後,保訓會承辦單位即應製作決定書,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而服務機關處理申訴事件,則依其性質分配應為處理之單位,且其處理之結果只須以一般公文程式函復申訴人即可。
(4)受理機關處理時限不同:復審事件之處理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保訓會應於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復審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決定,但以一次為限;而申訴事件之處理依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服務機關則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2.復審與再申訴之主要差異如次:
(1)標的不同-復審依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系以行政處分為標的;而申訴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則以行政處分以外,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之工作條件之處置及機關之申訴函復為標的。
(2)處理時限不同-復審事件之處理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於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復審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決定,但以一次為限;而再申訴事件之處理依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則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再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決定,但以一次為限。
(3)對處理結果可否表示不服之不同-對保訓會之復審決定,如有不服可向管轄之高等行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保訓會之再申訴決定,不可提行政爭訟,表示不服。

乙、測驗題部份:
(A)
1.下列何者係經由立法機關制定之行政法成文法源?(A)自治條例    (B)法規命令    (C)行政規則    (D)自治規則

(B)
2.勞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獲准,因而受領金錢給付。此種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如何產生?
(A)因法規規規定而直接發生    (B)因行政處分而發生
(C)因行政契約而發生    (D)因事實行為而發生

(A)
3.下列哪一項規定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無關?
(A)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情形,一律注意。」
(B)行政程序法第94條:「前條之附款….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三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D)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C)
4.下列國家行為之中,何者屬於公權力行政?
(A)為維持匯率穩定而進行外匯買賣之操作   
(B)為使國營企業轉移民營而出售政府持股
(C)交通警察駕警車赴勤務現場途中撞傷人   
(D)公共汽車管理處對大眾提供之交通服務

(B)
5.A提供一項申請案,依法本案應由A住(居)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管轄,A遂向所住之桃園縣政府提出申請。在本案審查期間,A搬家到新竹縣,請問A所提申請案後續應如何處理?
(A)原則上由桃園縣政府繼續處理   
(B)原則上應移轉給新竹縣政府處理
(C)原則上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D)原則上由桃園縣政府與新竹縣政府協議決定管轄機關

(A)
6.下列何者並非擔任公務員之條件?
(A)年滿二十歲        (B)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C)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D)未經禠奪公權

(A)
7.下列哪一則案例中不存在「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法律關係?
(A)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專利申請案時,申請事項送交民間機構,請其提供分析意見
(B)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相關檢驗業務及檢驗合格證書之核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C)飛機飛行途中,機長依法採取緊急強制措施,限制乘客之自由
(D)修車廠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C)
8.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得提起下列何者?
(A)復審    (B)訴願    (C)申訴    (D)訴訟

(A)
9.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政府所為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訂定委辦規則,下列何者不是其訂定之依據?
(A) 依中央機關指示    (B)基於法律授權   
(C)依據法定職權        (D)由中央法規授權

(B)
10.甲市政府為擴建乙學校,乃發布公告,要求凡在擴建工程範圍內之現住戶皆應於六個月內搬離。此公告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通常之行政處分    (B)一般處分   
(C)法規命令        (D)行政規則

(D)
11.下列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規命令之適用對象係針對可得特定之一般人民
(B)法規命令若無法律授權一律無效
(C)法規命令之位階與授權之母法相同
(D)法規命令應發布後始生效力

(A)
12.行政機關訂定下列那一種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A)解釋性行政規則    (B)組織性行政規則   
(C)事務性行政規則    (D)人事管理性行政規則

(A)
1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准許廠商僱用外勞,但須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將全數外勞解僱遣返。此項附款稱為:
(A)附條件    (B)附負擔    (C)附期限    (D)保留廢止權

(C)
14.下列何項行為可認定為行政契約?
(A)私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聘約
(B)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國有土地之租約
(C)台北市與台北縣簽訂垃?焚化爐使用契約
(D)內政部出售國民住宅之契約

(C)
15.甲、乙、丙兄弟三人未經申請水土保持機關之許可,即壇自聯手開闢其共有之山坡地並與建農舍,依規定應科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試問主管機關應如何處斷,方屬合法?
(A)擇一處罰       
(B)科處一罰鍰由兄弟三人共同負責
(C)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D)基於平等原則分別科處相同之處罰

(B)
16.行政機關於執行違建拆除,命違建戶自行拆除,但其逾期仍不拆除,行政機關於指定期日為直接強制時,違建戶依行政執行法對該執行行為得:
(A)提起訴願    (B)聲明異議    (C)提起複查    (D)提起行政訴訟

(B)
17.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程序,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A)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縱使行政處分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相當輕微,機關皆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C)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D)機關已決定舉行?證者,即無須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
18人民請求公開之政府資訊涉及第三人之權益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應拒絕公開       
(B)以口頭徵詢該第三人之意見
(C)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限期表示意見   
(D)逕為准駁之決定

(B)
19.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行政計畫有關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機關之權限者,確定計畫之裁決,應經過那一種行政程序?
(A)公開及說明程序    (B)公開及聽證程序   
(C)言詞辯論程序        (D)資訊公開程序

(D)
20.對於訴願卷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訴願代理人始得請求閱覽   
(B)第三人不得請求閱覽訴願卷宗
(C)訴願卷宗全部均得請求閱覽
(D)請求受理訴願機關付予卷宗影本,申請人應支付費用
(D)
21.下列有關訴願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主體以人民為原則   
(B)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亦可得為訴願主體
(C)在第三人效力處分中第三人亦得提起訴願
(D)行政機關縱成為行政罰對象亦不得為訴願主體

(C)
22.張三之土地為高雄市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以前,高雄市政府在該地地下埋設直徑160公分之水泥管,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甲應如何之權利主張?
(A)向高雄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B)向高雄市政府提起訴願
(C)向高雄市政府請求損失補償    (D)逕向高雄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B)
23.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下列何種情況下,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A)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B)違法侵害人自由或權利時
(C)怠於執行職務,須人民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D)請求權時效,自損害發生時起15年內均得請求

(B)
24.我國法官在具體案件審查法規命令,如發現違法時,應如何處理?
(A)認定違法,予以撤銷    (B)認定違法,於該案件拒絕適用
(C)宣告違憲,予以撤銷    (D)徵詢原訂定機關意見,再決定是否撤銷

(C)
25.甲報考空軍官校經獲錄取,嗣因考試作弊受退學處分,空軍官校爰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規定,以甲未完成學業,應返還已領公費新台幣20萬元。此項返還請求應提起下列何種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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