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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13號)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規定公司以庫藏股收購自家股票轉讓員工,得限制員工最長2年內不得轉讓。

國內各個企業往往會買回庫藏股並轉讓給員工,除了作為激勵,同時也希望員工長期持有並共享公司的成長,但如果員工取得股份後立即轉讓,這項獎酬工具將無法發揮功能。

因此,經濟部提案,仿造外國「員工限制股」的精神,規定公司以庫藏股做為員工獎勵時,可以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不過也規定這項限制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全案在晚間三讀通過。

新聞來源:100.06.14 中廣新聞網


◎ 庫藏股獎勵員工可禁售兩年

  • 2011-06-14 工商時報
  •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昨晚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新增「員工限制股」條款,明定公司以庫藏股做為員工獎勵時,得限制員工在2年內不得轉讓,鼓勵企業發放老股獎勵員工,亦避免股本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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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13日)三讀通過將「冤獄賠償法」更名為「刑事補償法」,且補償金額由每天新台幣1千到3千元,提高為每天折算5千元,並且取消補償金最高3千萬元上限,以遭到錯殺的空軍前士兵江國慶來說,江家大約可獲得將近新台幣1億元補償。

  立法院院會13日三讀通過將「冤獄賠償法」更名為「刑事補償法」,三讀的條文也將目前死刑執行補償金,從每日新台幣1,000元到3,000元,提高到5,000元折算一日,並取消最高3,000萬補償金的限制。而遭到錯殺的空軍前士兵江國慶也適用三讀後的規定。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說:『(原音)修這個法並不是為了江國慶個人修這個法,而是將來我們希望能透過這個修法,所有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非常審慎、嚴謹地執行勤務。』
  江國慶是在1997年、21歲時遭到槍決,依照當年民眾平均餘命76歲計算,江家依法約可獲得將近新台幣1億多元的補償金。

新聞來源:中央廣播新聞


◎ 刑事補償法三讀 江案撫慰金增為9282萬

〔記者曾韋禎、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冤獄賠償法修正案,法案名稱更名為「刑事補償法」,並將死刑撫慰金額提高為每日5千元,同時刪除總額上限。當年冤死的江國慶可適用新法,家屬可獲得撫慰金總額,將可從3千萬增為9282萬元。

司法院以江國慶為例,江被槍決時是21歲,當年男性平均年齡71歲,估算江的餘命為50年,可獲賠9125萬元;加上江生前曾被羈押314天,最高可獲償157萬元;總計獲賠金額達9282萬元。

江國慶家屬可再聲請國賠

「刑事補償法修正案」還規定,如被害人或家屬獲得的冤賠補償,不足彌補損失,只要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也可再聲請國賠,在江國慶案中,江家也有機會另外聲請國賠。

配合易服社會勞動實施,也增訂補償標準,每日為750至1500元。死刑撫慰金由每日1至3千元、補償總額1至3千萬元,修正為每日5千元,並維持1千萬元之下限,但不設上限。

「刑事補償法」把請求補償之處遇種類,從現行之羈押、收容、刑罰、感化教育、強制工作等,再增加鑑定留置、保安處分。所以監護、禁戒、強制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未來也可請求補償。修正案同時擴大請求補償的程序事由範圍,從現行的不起訴、無罪、不受理判決、不付審理、不付保護管束、撤銷強制工作之外,新增撤回起訴、駁回起訴、免訴、撤銷保安處分、駁回保安處分聲請、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逾判決所定之刑期、一案重複判決等

新聞來源:100.06.14 自由電子報


《刑事補償法》三讀 江國慶家屬 可領近億撫慰金

  • 2011-06-14 中國時報
  • 【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更名),死刑執行補償撫慰金由原本一日折算一千元以上到三千元以下,修正為一律五千元,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並刪除最高三千萬元上限。依照該法案,空軍作戰司令部士兵江國慶家屬將可領到近億元撫慰金,比修法前增加三倍。

此法修正通過後實施日期一○一年,也提前到今年九月一日。一旦江國慶家屬申請冤獄賠償並在今年獲准,即可拿到新制撫慰金額度。

立法院昨通過將《冤獄賠償法》更名為《刑事補償法》,內容包括,依現行法規定,死刑執行補償,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三千萬元或低於新台幣一千萬元。新法規定一日折算撫慰金一律五千元,但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千萬元。並刪除最高三千萬元上限。

若原本江國慶可領到最高上限三千萬元賠償金,但新法實施後,依江國慶執行死刑是民國八十六年來看,當年廿一歲的男性平均餘命是五三.二一,換算撫慰金為九七一○萬多元,再加上江國慶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即遭羈押,至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執刑為止,共被羈押三一六日,按每日可獲五千元補償計算,其家屬可再獲一五八萬元補償金,加上撫慰金近億元。

此外,法律執行職務的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導致補償事件,補償機關在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求償


立院三讀 江國慶案補償上億

2011/06/13 22:45:53 中央社新聞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3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將冤獄賠償法名稱改為刑事補償法,依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案可望獲約新台幣1億元的補償。

依照冤獄賠償法原本規定,對死刑執行者的賠償計算,應以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1天賠償1000元到3000元,最低賠償金為1000萬元,最高上限3000萬元。

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呂學樟等人認為,人的生命無價,人死不可復生,建議刪去最高金額上限,民主進步黨立委黃淑英也指出,若江國慶案只獲賠3000萬元,對家屬來說太少,要求提高每日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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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第7屆第7會期剩下今明兩天,今(13)日將表決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非營業部分,周二則進行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投票,同時還有政府組織改造,法官法和東部發展條例等法,對於這兩天是否會挑燈夜戰,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要看今天下午協商情況。

今天下午兩點朝野將進行攸關法官退場機制的法官法草案協商,針對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和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仍無共識。王金平表示,這兩點是最後的關鍵,如果協調好的話,法官法就可以順利二讀,甚至「滿有機會在此會期闖關成功。」

王金平表示,國營事業30幾案馬上就要表決了,但組織法太可怕,總共130幾案,案子越多要花的時間就更多,所以他也不能確定今晚會開到幾點,但他希望不要加開臨時會。

現場媒體詢問總統馬英九日前成立台灣加油讚辦公室,馬英九有無拜託王金平幫忙南部的選情,王金平說:「今天不談選舉,因為院裡正忙得不得了。」

原文網址: 100.06.13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6/13/91-2719803.htm#ixzz1P7lS99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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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業者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從現行最高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鍰,增加為處600萬元以下罰鍰;致危害人體健康,也加重刑期。

日前涉案業者在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違法添加塑化劑(DEHP),導致食品污染,民眾飲食安全及眾多食品中、下游業者受害;行政院及朝野立法委員都提案修法。

在全民共識及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吳敦義關注下,塑化劑風波爆發至今,短時間內完成修法,過程順利、氣氛平和,朝野一致希望修法遏止不肖廠商。

現行法律規定業者製造、加工、販賣等有毒及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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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7 下午 06:06:16      資料來源: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林思宇台北7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性霸凌比照性侵害、性騷擾規範,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或「男人婆」等屬「性霸凌」,最重退學。

修法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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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12:55:58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7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未來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或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是維持生活必須者,不得強制執行。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在提案說明中表示,實務上屢屢發生生活陷入困難的弱勢者,銀行帳戶因債務未清償,遭強制執行,導致領取的失業給付金、低收入戶補助、社會救助津貼等社會福利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一旦存入銀行帳戶,就遭強制執行。
她說,相關單位強制執行時,應審酌當事人情況,不要因強制執行而讓當事人生活無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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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6-07
  • 【中廣新聞/陶泰山】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只要確定有行賄公務員的行為,縱然公務員的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背職務,但是行賄者還是負有刑責。

    有鑒於扁案過程中有部分金控業者行賄扁家,雖然有行賄的事實,卻因為沒有違背職務而讓行為者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因此國民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改「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過去是公務員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者才要受罰;未來即使公務員的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並沒有違背職務,但只要確定有賄賂公務員的行為,行賄者就要負起刑責。

    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樑指出,過去有企業家透過不違背職務行賄的做法,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如今完成修法可以說是法治的進步。謝國樑指出:「不管有沒有違背職務,就是不應該有宋紅包的行為,雖然刑度會隨賄賂金額不同,但結論就是要告訴社會,公務員就是應該領政府的薪水好好辦事,不管是送紅包或收紅包,都是不被接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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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3 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設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保險、連動債等金融消費爭議,評議結果效力等同民事確定判決,消費者將更有保障。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設立財團法人性質的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者若遇爭議事件,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不成後,可於60天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服務業應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金融服務業;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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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6/01 03:00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31日三讀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未領取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技師名稱,違者將處最高15,000元的罰款,若未取得證照又擅自執業,違者最重可處百萬元罰鍰。修法也規定「技師」名稱的專屬性,避免民眾對修車工、水電工等工匠與技師產生混淆。

立院三讀通過技師法修正草案,確立技師專業地位及技師一詞的專屬性,只要未領有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技師」名稱,違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若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因可能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修法加重罰鍰額度,將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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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冤案引起公憤,立委緊急提案修改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追訴期,從「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為「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起算,但追訴期維持十年不變。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江國慶案的涉案軍官不會因此受到懲戒。

司法委員會並增列規定所謂「被發現之日」,是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是經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由於公務員懲戒法另外還有其他提案在協商中,因此本案最後也將併案協商。雖然江國慶案涉案軍官不會因此受到懲戒,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表示,修法通過後,至少能給公務員一些警惕。

對此,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如果改以行為被發現日起算,幾乎要公務員負擔沒有期限的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須考量其他相關法令及實務面能否配合,因此建議相關的修法必須斟酌;另外,懲戒追訴期可能會比刑罰還長,也有商榷餘地,建議參考德國按照懲戒種類與輕重,分階段懲戒權行使期間。

新聞來源:100.05.30人間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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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11年5月30日電)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今天表示,延長公務員懲戒追訴期,如果改以「行為被發現日」起算,幾乎要公務員負擔沒有期限的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相關修法還有斟酌餘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公務員懲戒法等案,林錦芳列席備詢前,接受媒體詢問與報告時做上述表示。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日前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的時間點界定,將原本由「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修法如果三讀通過,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案的相關失職人員,也會在被懲戒範圍中。

林錦芳認為,如果公務員違失行為一直沒有被發現,經過40、50年才被發現,依照丁守中提案,屆時仍將追究其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是否符合懲戒制度目的?還有斟酌餘地。

林錦芳說,「違失行為被發現之日」並不是一個明確的時間點,究竟要以誰發現為準?究竟應以監察院、主管長官或檢調官員誰發現為準?林錦芳認為,這將會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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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2011.05.26 02:56 pm

刑期上限增為5年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即公務員犯下相關刑事罪嫌,而檢察官在偵查時,發現公務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的三年內,如有財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時,可以命其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過去這項條文僅限於公務員如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及第五條的罪嫌時,才有追究其不明財產的空間,因此被認為範圍過於狹窄,徒具形式,但此次修法則將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許多法律的條文納入,雖然並沒有放寬到任何情況下只要財產不明原因增加,就有說明義務,但仍已大幅擴大了需要說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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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修正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刪除「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規定,配合國際兩公約,以及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的權益。

大法官會議在民國97年6月做出「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違憲的結論,並配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力國際公約」的規定,院會一制達成共識不應再讓這條規定限制人民言論自由。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表示,大法官解釋違憲,就應修法,不過現在修法都算太晚。台灣是民主國家,根本不應再有限制結社言論自由的規定,如果有分裂國土的具體行動,則交由刑法辦理。

在97年6月大法官解釋違憲後,包括台灣國家黨、福爾摩莎法理建國黨、台灣共產黨、中國民國共產黨、中國共產聯盟、台灣民主共產黨等主張分裂國土或共產主主義的政黨登記成立合法政黨。

新聞來源: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5/27/301-27158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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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央社新聞2011/05/23 19:49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3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法務部表示,待立法通過後,民眾、廠商送紅包給公務員都要負擔刑事責任。

根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目前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收賄者,訂有罰則;民眾若對公務員行賄、送紅包等,則處罰受賄的公務員,不處罰行賄的民眾。

法務部為檢肅貪腐、杜絕「紅包文化」,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德國刑法等,修法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明訂行賄公務員者要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因學者與實務界認為現行法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刑度過重,修法減輕「違背職務行賄罪」,由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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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健台北報導】立法院在昨〈二十〉日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對於朝野政黨不分黨派一致支持通過施行法表達由衷的感謝,同時也感謝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女團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關注。

江部長表示,施行法的通過,不僅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也可以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讓國內的性別權益獲得平等保障,消除性別歧視。

聯合國在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做為重要婦女人權法典,全世界目前已有186個國家簽署。我國曾在民國96年1月5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由總統在民國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但由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且國際處境特殊,加入書並未被聯合國秘書長接受,致未完成簽署加入國際公約程序。為明定公約在我國法律上之效力,馬總統於上任後,責成內政部積極訂定施行法,今日本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後,將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部長指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將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公約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另外,施行法中也規定,我國每四年要提出一份「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至於各級政府機關則應於施行法施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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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5/20 02:43王雨晴/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王雨晴/台北報導】

黑范婚禮風光又轟動,但兩人卻忘了台灣法律結婚已改成登記制,結婚12天身分證配偶欄至今空白,是「不合法夫妻」!

兩人愛情長跑10年,搭上民國百年結婚潮,婚禮盛大成功,但黑人卻忽略了最重要的「登記」,兩人沒在婚禮前3天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指定5月7日為結婚日,在法律上兩人依舊單身,黑人昨直呼他不知道登記不能回溯,「她出國拍廣告不在台灣,我也忙,就忘了。」

為了給同居合法化,黑人等范范回台就趕快去登記。但婚後再登記不能指定婚禮那天為結婚日,「我們是基督徒,日子還好,未來的結婚紀念日她選哪天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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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 2011/05/20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林曉雲、胡清暉、羅正明/綜合報導〕大法官會議今年初作出釋字第684號,明文保障學生權益受侵害時,可循行政訴訟控告學校。遭萬能科技大學退學的邱智彥,不服被退學向教育部提出訴願,歷時3個多月,教育部作出訴願決定,撤銷校方原退學處分及申訴評議決定,要求另作適法處理,判決邱智彥勝訴。

邱案是釋憲後第一個向教育部提出行政訴願的案例,此首例將影響更多的學生以控告學校的方式,保障自我的權益。

邱智彥原就讀萬能科大商業設計系二年級,去年4月想成立一個以關懷弱勢及非主流文化的社團「邊緣之聲」,他表示,校方以名稱不好、跨系成員不足為由不斷退件,到了去年10月,雖然收件但一直擱置,他因而在校內靜坐、抗議,校方於今年1月以嚴重違反校規,將他勒令退學。

撤銷退學、申訴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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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5月15日


 

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即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本法立法期間因未及將緩起訴處分納入第二十六條規範,衍生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是否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之疑義。上開疑義經法務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會議研商並獲致結論,略以緩起訴處分視同不起訴處分,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惟因實務上對此結論仍有不同意見,為杜爭議,有修法明文規範之必要。另類似情形,如經不付保護處分、免刑或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亦宜一倂明定,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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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陳金松/台北報導】2011.04.29 10:14 am

「狗仔隊」採訪的界限為何?司法院大法官將在六月十六日召開憲法法庭,就「新聞媒體」、「新聞採訪行為」的界定,舉行言詞辯論。依規定,大法官必須在辯論結束的兩個月內,即八月十六日以前作出解釋。

憲法法庭於一九九三年啟用,至今開過六次辯論庭。這件釋憲案,是大法官首度為了新聞自由的相關議題,召開憲法法庭;由於許多名人對於「狗仔」偷拍、跟拍都困擾不已,預料屆時將是各界矚目的一場大辯論。

二○○八年七月十九、廿五日,蘋果日報的記者王煒博兩度跟蹤神通集團董事長苗豐強的長子苗華斌。苗不勝其擾,委託律師寄出存證信函勸阻。王不聽,同年九月七日繼續整天跟蹤苗及他的名模女友孫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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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3-31 中國時報
  • 【仇佩芬/台北報導】

     據了解,總統府將於今天正式提名四位大法官人選,其中三人為女性。

     四名被提名人分別是: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陳碧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黃璽君、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以及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教授羅昌發。

     副總統蕭萬長今天上午將率四位被提名人拜會馬英九總統,隨後正式對外公布。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獲提大法官 黃璽君出法曹世家

總統馬英九將提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黃璽君等4人任大法官。法界人士認為這波提名各具刑、民事、行政法專長,尤其提名3席女性,有人直言是女性出頭天。
4名大法官被提名人包括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長陳碧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黃璽君、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以及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講座教授羅昌發。
邵燕玲是司法官訓所第15期結業,近年才被派任最高法院庭長,她同時也是花蓮高分院院長劉令祺的妻子。對夫人獲提名為大法官人選,劉令祺答覆記者詢問時,僅表示總統府要求保密,在府方正式召開記者會發布消息前,不便回應。
陳碧玉在前司法院長翁岳生任內,擔任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曾任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去年7月間調任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長。法界人士指出,陳碧玉對民法多所鑽研,且外語能力優秀。
黃璽君出身法曹世家。黃璽君排行老四,她的大姊曾任台中高分院法官,二姊曾任司法院副祕書長,去年才從法官職位退休,三姊曾任台灣高等法院庭長,排行老六的弟弟原任台中高分院法官,後來轉任律師。此外,黃璽君的姑姑也當過最高法院庭長,表妹也是法官,家族兩代加姻親,有8人分任檢察官、法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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